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养犬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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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养犬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养犬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倡导市民群众文明养犬、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根据《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犬主应在收养犬只起到县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免疫点为犬只进行免疫,免疫后持《免疫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进行犬只登记并取得犬牌。在取得犬牌后,应在犬颈部悬挂犬牌,以备查验。

犬主携犬外出时,应当由成年人采用牵引带牵引等方式约束,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及时清除所携犬只的粪便,维护公共卫生环境。同时不得携带除军警犬、引导犬之外的犬只出入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以及医院、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对于犬主携犬外出时,未履行约束犬只义务,或在城市、镇建成区内携犬外出时不及时清除所携犬只粪便的,我局将根据《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责令改正或处罚。

犬主携带除军警犬、引导犬之外的犬只出入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以及医院、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我局将根据《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责令改正或处罚。

德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4月15日

-END-

编 辑:陈 琛

审 核:胡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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