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远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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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洞”的图像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首先需要判断的是那个图像是否具有“独创表达”。如果答案是肯定,那么就需要再看以什么类型的“作品”来保护。打个比方,“独创性”就如同一个“脚”,是真正需要受到保护的。至于要如何,或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来保护这个“脚”,就是要看适合穿什么样的“鞋”,也就是“作品类型”。现在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判决或讨论一上来就再谈“鞋”而不是在论“脚”,只要鞋号不够或不对,就下了结论,认为那一定不是个“脚”。这恐怕就产生了本末倒置的错误。
例如,爱因斯坦在1905年所推导出的《狭义相对论》可谓前无古人。其中最著名的物理方程式E = mc2和后来的《一般相对论》更是石破天惊,彻底改写了人类对整个宇宙时空的认知。因此,这绝对是极具创意的解析。问题是,这么高的创意是否也就当然表示具有“独创性”呢?答案却是否定的。因为无论是E = mc2乃至整个《相对论》不过是对于一个科学发现或客观事实的转化性陈述(透过数学运算和物理公式表现出来),因此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或是以自身的智力创作所产生的文学、艺术作品。否则如果连1 + 1 = 2都还可以有人来主张享有权利的话,那么就恐怕会导致天下大乱了。
那么透过两百多位科学家的努力,再经过全球功能最强的数台超级计算机所最终推导出的这个“黑洞”图像有没有“独创性”呢?由于能够从“黑洞”周围“侥幸”逃脱的物质受到极大引力的投射,也就会产生出我们根本无法想像的能量,通常是以r或X射线来呈现,因此完全是人类的肉眼所无法看见的。这也就是为什么需要透过全球无线电天文台的连线精准操作,再使用超级计算机的大数据精算,然后再以“伪色图像呈现”(false color imaging)的方式产生了让人们可以感知的这个形象。因此,这张“黑洞”的图像显然与真实的样貌完全不一样(但是却是一样的轮廓),也显然不是“照片”,因为完全不涉及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从而不构成《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规定所定义的“摄影作品”。所以在这里也一直刻意不使用“黑洞照片”做为描述,以免造成误导。不过从事这些研究分析的技术方法等还是有可能获得专利或是商业秘密的保护,但都与著作权无关。
如果硬要套用法律条文的话,表面上这个“黑洞”的成像或许可以构成同条第(十二)项所定义的“图形作品”。但就如同一开始所指出,如果连“独创性”都没有的话,就根本不需要再去套哪号鞋子了。“黑洞”图像的生成固然动用到了许多尖端的科技与观察分析,但是最终的结果就与我们到医院做个健康检查所拿到的心电图或MRI扫描图,彼此没有任何性质上的差别,甚至与E = mc2也是一样,都只不过是对于一个客观事实或科学发现以人类所能感知的方式予以转化呈现。在E = mc2的情形是以文字符号逻辑来表现;在心电图则是以图样的符号逻辑来呈现(与我们心跳的样子显然不一样)。[1]创意不等于当然就有独创性,要有独创性也不必然需要具有如何高的创意。我可以写出一首荒腔走板的诗来,或许实在没有什么创意,但却有独创性,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因此,这张由欧盟南方天文台所发布的人类首张“黑洞”成像图应该是根本没有著作权的。但是必须特别一提,即使没有著作权并不表示那张图就完全没有价值或是可以被人随便拿去使用。就像商店里卖大大小小的国旗,国旗的本身固然没有著作权,但并不表示谁都可以随便拿了就走,不用付钱。同样的,凡是直接从该天文台下载使用这张图片的,因为人家是公益性的组织,而且是依据开源代码(Creative Common)的条件来从事非独占性的许可,这就表示固然使用方不需要支付许可费,但还是有义务要注明出处,也不可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去从事违反许可条件的行为。如果是从诸如Getty Images等图片集散的平台网站下载,那怕是内容完全相同的图片,就像到店里买国旗一般,还是要付费的。这就是消费者(或使用者)自己的选择了。反过来说,如果图片的持有人本身并无任何权利或者并未得到许可却宣称自己是权利人的话,那也涉及到违法行为。至于这次视觉中国创始人的表述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就需要由法院参酌更多的证据来审酌(如果有诉讼的话),外界不宜在为看到所有的举证之前骤下断语。
对于许多有大量图片需求或是已经支付了“套餐价”的使用方来说,由于他们绝大多数已经依据合同支付了一笔费用,多下载或少下载一张图片其实也无关痛痒;但是对于散户而言,自然就会觉得不合理。绝大多数的人在此之前并不知道欧盟南方天文台的存在,更遑论他们的网址,所以为了效率和争取时间,就直接到Getty Images等去下载得了。殊不知这正是市场经济的体现:如果想要给自己便利就得多花钱;如果不想多负担费用就必须准备带给自己(甚至他人)较大的不方便。至于有无权利与是否免费更是没有任何的关系;纵使没有权利也不当然就等于可以免费随便使用,还是要看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形来审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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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酌美国的司法实践,例如在Ho v. Taflove, 648 F.3d 489 (7th Cir. 2011)案,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认为方程式固然可以透过数学原理得到不同的安排,但其中的实质内涵则是一样的。因此由原告透过电脑模拟等方式以全新的计算方法所开发出来,对于量子力学中泡利不相容原理(Pauli Exclusion Principle)在一个质子装置中的动态反应模型,也就是显示兩個全同的費米子不能處於相同的量子状態,仍然是处于“思想”的范畴,无法享有著作权。另参见Gates Rubber Co. v. Bando Chemical Industries, Ltd., 9 F.3d 823 (10th Cir. 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