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1日,商务部发布《关于氢氧化钾生产企业申请氯化钾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条件和申报程序》。按照公告,商务部将开启氢氧化钾生产企业的氯化钾进口非国营贸易资质的许可,这也是2004年商务部许可5家复合肥生产企业自用氯化钾进口资质以来又一次“开闸”。
化肥国营贸易制度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为维护进口秩序、降低农民用肥成本、保护农业安全,对列入目录的化肥(其中钾肥包括纯氯化钾和其他氯化钾)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允许部分非国营贸易进口。
有资质的进口企业
原经核定取得化肥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和经批准具有自用钾肥进口资质的外商投资企业仍可自营进口。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2002年第19号公告《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规定,拥有化肥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经营权的边贸企业仍按此前有关规定执行,自然获得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不再另行备案;依法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用及生产产品进口化肥仍按此前有关规定执行,自然获得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不再另行备案。
但是,外商投资企业自行进口钾肥只能自用,不得直接对外销售。
复合肥企业自用进口
这5家企业拥有的钾肥进口经营权的限制条件是:只限自用,不得用于经营销售。
钾化工企业自用进口
近年来,行业内多次传出氯化钾进口资质“开闸”的呼声,主要是在海外建立了钾肥生产基地的和以进口氯化钾为原料生产钾化工产品的国内企业。
以氢氧化钾生产企业为例,氯化钾是其主要生产原料,委托有资质的企业代理进口增加了生产成本,都希望商务部能批准其直接进口。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向商务部提出关于补充授予氢氧化钾生产企业钾肥非国营贸易自营进口经营权的建议。
2019年7月,商务部在书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提出,一方面督促有关国营贸易企业做好代理进口有关工作,不断降低成本,为氢氧化钾生产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另一方面,将在深入评估前期政策实行效果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农业用钾的安全和工业用钾实际需要,推动调整完善氯化钾进口管理体制改革,更好的满足工业用钾企业的进口需求。
2020年3月31日商务部以2020年第7号公告发布了《关于氢氧化钾生产企业申请氯化钾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条件和申报程序》,明确了申报条件、申报资料要求、经营规范和监督管理等事项。
为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投资、消费和外贸等经济领域的影响,国家实施了一系列减费、降税、降成本等政策举措。此次向氢氧化钾生产企业“开闸”原料用氯化钾非国营贸易资质许可,应该算是其中一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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