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设立淘宝店用于销售进口高档服装
“ 老王服装淘宝店 开张啦!”
并开始在境外向多家服装公司
通过刷卡支付大量采购各种服饰
刷刷刷,买买买!
通过快递邮寄、
雇请“水客”偷带及自行携带
等方式走私进境,
并由其网店在境内销售牟利。
经统计,
王某在境外刷卡购买并走私进境的服饰金额
共计人民币11400558.93元。
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50万元;
查获的服装、鞋子、包等走私货物5000余件,
依法予以没收。
扣押的其他货物、物品,折价后
作为王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海外代购逐步走进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然而海外代购并非法外之地。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海外代购行为将进一步被规范,而以被告人王某走私案为例的相关类型案件的审判,也意味着代购行为的合法性、与犯罪行为的界限、刑事入罪标准等民众关心的问题进入了公众关注视线,对于代购行为合法化、规范化的良性有序发展以及公众对于司法裁判公信力的认可,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那么,海外代购和走私的界限是什么?
海外代购
走私
代购行为本身是合法的,
是否违法取决于代购后是否申报和缴纳税款。
当偷逃应缴税额达到人民币10万元以上
这一数额较大的标准时,
依照我国刑法第153条的规定,
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本案中,王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未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情况下,通过自行携带、雇请水客偷带或者快递邮寄等方式,将从境外购买的商品运输入境销售牟利,其行为系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关税的违法行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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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50期
文稿:沈刚
审校:张潇
编辑:王厚涛、张贵云
出品:西检印象新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