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最好不要在任命常委时规定任期。

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人事任免议案,要求任命一名副县长,任期一年。笔者认为,NPC市人大常委会在作出这一任免决定时,不应规定任期为一年,也不应规定临时任命结束后自然免除该职务的内容。

一只西飞雁

首先,未经授权的非法性原则是不允许的。公职人员的任期通常由法律规定。例如,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任命的公职人员的任期由《宪法》和《组织法》规定,其他公职人员的任期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的退休年龄确定。在他的任期内,只要他不辞职、不被免职、不被免职等。,他应履行其职责,直至其任期届满。任期届满后,他自然会被解除职务,无须免职。例如,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在任期届满时将自动被免职。法律不能未经授权而制定。因此,在审议和决定人事任免议案时,NPC常委会,特别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无权在任免决定中规定任期,否则,就被认为是违法的。

第二条,与NPC常委会的答复相反关于临时干部的任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给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答复中明确规定,总的原则是“法律中不能有关于任命临时下放干部的特别规定”换句话说,NPC人大常委会任命临时干部的程序和内容,不能与非临时干部的程序和内容有所不同,而应该是一致的。在实践中,非临时性干部的任用决定,既没有在实质上规定任期,也没有在程序上规定任期届满,该职位将自动撤销。为了保持两者的一致性,临时干部的任命期限不能在任命决定中规定,临时干部任期届满自动解聘也没有程序上的效力。但是,临时聘用期满后,应当依法解除或者接受其辞职,从而解除临时干部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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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绝对没有必要建立新的法律程序从本质上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任命决定中规定了干部的任期,并明确规定,当任期届满时,可以免去免职程序,即创设了免职程序。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如需罢免NPC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临时干部,有关主体可以依法提出罢免动议。经NPC常委会审议,决定免去他们的职务。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免职动议,NPC人大常委会也有权依法罢免相关人员,免除其职务。绝对没有必要突破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在任命决定中规定临时干部的任期,并制定临时干部任期届满自动免职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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