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关于解除限售股的即时公告

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可上市流通的实际股份数为351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5%;

2,限售股可于2020年1月21日上市流通。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名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提供其持有的96,646,836股作为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3.9股。

2。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股东大会于2006年5月29日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2006年7月18日

2、本次上市流通限制性股票持有人的各项承诺和业绩

3、本次上市流通限制性股票安排

1、本次上市流通限制性股票日期:2020年1月21日;

2年,本次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总数为351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5%;

3,目前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4,股本结构和股东持股变动

解除限制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

5,股东持股变动和以前的限制

1,自公司实施以来 海南金城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公司国有股和尚未收回的股份的权利转让给海南,以支付股改对价。 海南互控持有本公司198,270,655股已发行股份。

2年9月24日,海南CCCC收到张建强、林永典、深圳嘉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16名限制性流通股股东返还的对价1042098股,海南CCCC持有公司199312753股。

2年8月,海南交通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了公司49,329,228股非限制性流通股,持有公司248,641,981股股份。

2年4月4日,海南中交所收到陆、、彭国清、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佛山市南海区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投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六名有限责任流通股股东偿还的对价434,968股,海南中交所持有公司股份249,076,949股。

2年1月7日,海南中交所收到张宝云、三亚邮电宿舍、海南创智贸易有限公司三位限制性流通股股东偿还的对价230,996股,海南中交所持有公司249,307,945股。

2年6月29日,海南中交所收到朱新华、冯伟、华苏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4名限制性流通股股东返还的对价92,994股,海南中交所持有该公司249,400,939股。

2年018月27日,海南CCCC收到限制流通股份的三位股东朱志阁、林志敏、海南创智贸易有限公司偿还的对价410,838股,海南CCCC持有公司249,811,777股

2年8月27日,海南CCCC收到张越、肖铁峰、李志华、李春香、长城郭芙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6名限售股股东归还的对价股份457,793股,海南CCCC持有公司股份250,269,570股,其中限售股457,793股

(2)其他六位股东的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①2006年7月18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时,海南红星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5万股限制性股份,由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0106民事判决第13947号裁定。2019年5月17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公司45万股股份转让给张越,张越在2019年8月27日偿还海南股份后,持有39.1309万股限制性流通股。

②2006年7月18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时,海口太平坊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90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1控股第158号行政裁定,于2019年3月14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其持有的90万股股份转让给肖铁峰,肖铁峰于2019年8月27日退还海南已缴足对价股份后,持有78.2617万股限制性流通股

③2006年7月18日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海口海安电子工程公司持有公司45万股限制性股票。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1第155号《执行裁定》裁定,2019年3月14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其持有的45万股股份转让给李志华,李志华于2019年8月27日退还海南已缴足股款后,持有39.1309万股限制性流通股

④2006年7月18日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海口凌大工贸公司持有公司18万股限制性股份。根据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1号行政裁定函第157号,裁定于2019年3月14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其持有的18万股股份转让给林春香,李春香于2019年8月27日偿还海南已缴对价股份后,持有156,523股限制性流通股

⑤2006年7月18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时,中国农业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持有公司135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民初0115号民事调解书,本公司将于2019年1月30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持有本公司1000股股份。350,000股股份转让给长城郭芙房地产有限公司,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偿还海南已缴对价股份后,持有1,173,926股限制性流通股

⑥2006年7月18日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海南金鑫实业发展公司持有本公司18万股限制性股份,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发直控裁定。591-1民事裁定函。于2018年6月4日及2018年12月20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行将其持有的18万股股份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于2019年8月27日偿还海南股份后,持有156,523股限制性流通股。

2、公司自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以来解除了销售限制:

6、保荐机构的审验意见

1、海南交大、张越、肖铁峰、李志华、李春香、长城郭芙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未违反股权分置改革承诺。

2年,海南交大、张越、肖铁峰、李志华、李春香、长城郭芙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严格履行了股权分置改革期间所做的承诺,在承诺完全履行之前没有出售股份。

3年,公司董事会提交的限售股上市申请符合国家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合格限制性股票的上市和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7、控股股东解除股份销售限制的意向和减少股份数量的计划,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在解除限制后的六个月内通过交易所的竞争性交易系统出售5%以上的股份

□是√否;

8、其他事项

1、申请限制性股票上市的限制性股票持有人是否已占

□是√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持有人是否有公司对该股东的非法担保

□是√否;

3、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持有人是否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违法行为;

□是√否;

,参考文件

1,解禁股份申请表

2,保荐机构审验意见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年1月17日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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