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罪

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与杨莉、郭某(两人分别处理)合谋诈骗后,李某提供或使用微信二维码和银行卡号码,通过扫描二维码在网上交易平台上支付网络游戏账户激活费,骗取他人人民币21,003.50元(以下币种相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9年1月6日

1.2019,被告人李某向闫提供了一张62×12的建设银行卡,郭某提供了一个906875155的微通道二维码供其使用。杨慕言等人要求客户在“陶杰购物”交易平台上扫描二维码,支付网络游戏账户激活费,骗取李某13601.20元。

2.2019年1月27日,被告李某指示郭某将Aa45455s微信二维码和建行卡号62 ×× 79发送给杨谋军使用杨谋军要求客户扫描“魔术购物”交易平台上的二维码,支付网络游戏账户的激活费,骗取冯谋6900元。

3.2019年1月28日,被告李某利用郭某提供的建设银行卡号62××79和微信二维码cjm17520591239,要求客户在“拍卖购买网”平台上扫描二维码,支付网络游戏账户的开通费,骗取陆某502.30元被告李某

于2019年7月6日被长沙铁路公安局派出所抓获,2019年7月11日被拘留在长沙铁路公安局看守所。在

199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县司法局对李某申请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了调查和评估,结果是不适合社区矫正。被告李某返还赃款21003.50元

199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通过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得到法院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他应该被从轻处罚。李某主动供认并接受了处罚,并积极返还赃物。他可以被从轻处罚,而被告的辩护意见将被法庭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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