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汶上县纺织有限公司诉汶上县人民政府和汶上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2012年4月10日,汶上县军屯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军屯镇政府”)与济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投资公司”)签订厂房建设和租赁合同。 同意由一家投资公司在相关土地上投资建设工厂大楼,工厂大楼竣工后将由军屯镇政府租赁和运营
2013年5月13日,军屯镇政府与汶上县一家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签订协议,将一家投资公司建设的工厂出租给该公司使用。侯文尚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资源局”)列出了本案涉及的土地,并将其出售给一家纺织公司。双方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14年3月7日,某纺织公司共缴纳土地出让金314.5万元,随后缴纳税费62082.50元。
2014年5月22日,汶上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为涉案纺织公司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在一家投资公司起诉法院后,上述转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均被法院判决撤销。一家纺织公司未能向县政府索赔,并在本案中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判决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解除合同的,应当返还财产,并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土地出让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该合同因涉及土地转让时有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厂房不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而被撤销。双方对此都有过错。
因此,当涉及的土地出让合同和权属证书被撤销时,纺织公司应返还土地,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也应返还土地出让金和税费。
因纺织公司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违约金和转让费利息,因本合同的解除并非因行政机关故意不交付或延迟交付土地所致,本案不适用违约金和定金罚则
县国土资源局虽然了解涉案土地的现状,但仍将涉案土地挂牌出让,存在明显错误。虽然纺织企业也有过错,但其投标行为主要是基于其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其支付的转让费一直被对方占用。因此,从公平合理的原则考虑,利息损失应该得到补偿。
责令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赔偿一家纺织公司土地出让金和税费损失共计3,765,082.50元及相应的出让金利息损失
[典型含义]:目前,行政机关违法或撤销行政行为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时有发生。行政审判的目的是确保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受到公共权力侵犯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面对行政机关的非法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应确立全面、公正、合理赔偿的原则,通过责令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措施,充分保护企业的合法债权,避免非法“零成本”现象对本案的处理,借鉴民事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规则,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协议赔偿救济机制,有效维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