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24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李((中)向市法院通报了2018年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工作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诉郑等美女制作电视剧侵权一案,本院驳回原告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记者崔家明)24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宣布,诉郑等美女制作电视剧侵权一案,被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驳回,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随着第19个“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临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汇报了2018年我市法院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还发布了《2018年扬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和《10个典型案例》,以及《扬州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
李表示,2018年扬州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91件,其中旧案53件,新案538件,同比增长5.9%,保持了近年来持续增长的趋势。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550件,结案率93.1%审结民事案件527件,主要是商标和著作权侵权纠纷,其中涉外案件3件。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2起,侵犯商标犯罪为主要类型。一起案件涉案金额最大,达1500多万元。结案人数为40人,其中4人被判处实际刑罚和最高800万元的罚款。2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结通过案件审理,茅台、小米、阿迪达斯、耐克、施华洛世奇等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受到法律保护,处理了一批影响较大的优质案件。其中,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的诉郑等电视剧《美女制造》侵权案,为如何确定文学作品编辑权的权利边界提供了一个判断思路,并入选2018年江苏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据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浩晖是小说《邪恶的催眠师》的作者2014年12月21日,电视连续剧《美丽制造》第29集和第30集首次在湖南卫视播出周浩晖认为,电视连续剧《美丽制造》的情节结构、人物设置、对催眠的理解、主要人物的情感线索、恶棍的犯罪动机以及三个具体的催眠段落与他自己的作品《邪恶催眠师》非常相似。(笔名郑)、、湖南公司、东阳公司、海宁新创公司、郑工作室等六名被告作为该电视剧的编剧、拍摄和制作单位,共同侵犯了的作品编辑制作权。周浩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六名被告停止复制、发行和传播电视剧《美女制造》第29集和第30集,并在湖南卫视、法制日报等媒体的显著位置发表道歉声明,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周浩晖各种经济损失和合理诉讼费用831,480元。
法院认为,重写文学作品的权利保护源于原作品的派生创作利益。在判断被告作品是否与原作品有实质上的相似性时,应当比较作者在两部作品的表达上的选择、选择、安排和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以及读者或观众是否有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如果他人仅使用少量的原作品片段或故事片段,不足以在改变原作品的基础上产生新作品,也不应将其纳入编辑权的保护范围,所涉及的行为可以由复制权控制或纳入合理使用范围。在被告作品中使用周浩晖作品中的少量元素是一个指称概念,并不构成与周浩晖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周浩晖声称六名被告侵犯了他们编辑和制作作品的权利,这一说法无法成立。在此基础上,法院驳回了周浩晖的主张
法官评论:本案是一个典型的著作权纠纷案件。《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4)项规定:“修改权是指修改作品和创作新的原创作品的权利。”“改编权的控制范围不仅包括版权所有者自己改编作品的权利,还包括授权他人改编作品的权利。由于修改权保护基于原作品的衍生创作利益,如果他人仅使用原作品的少量部分片段或故事片段,不足以产生基于原作品的新作品,不应纳入修改权的保护范围,所涉及的行为可由复制权控制或纳入合理使用范围。近年来,随着影视产业的快速发展,因编辑变更权而引发的纠纷呈上升趋势。本案通过讨论修改权的界限和判决的确定,体现了对文学艺术创作规律的充分尊重,对促进文学艺术创作的繁荣和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