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锅炉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年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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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强制性地方环境标准
成都市锅炉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br>(DB512672-2020)

各相关单位: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大气环境管理,我省组织编制了强制性地方环境标准《成都市锅炉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省政府同意后发布

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为

DB51 2672-2020成都锅炉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99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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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大气环境管理,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四川省强制性地方环境标准《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72-2020)已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计划于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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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定了成都市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适用于成都市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的设计、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标准”有三个主要特点:

①严格确定不同地区的排放限值。

《标准》编制完成。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结合成都市锅炉滞留状况、烟气处理水平和排放状况,从成都市空气质量标准的战略要求出发,分别按照高污染燃料禁区和高污染燃料禁区提出了各种污染物控制要求。严格控制燃油、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引导在用和新建锅炉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与《锅炉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相比,该标准比相关国家标准更严格,与国内其他省市地方标准相比,一般比天津、重庆相关标准更严格。

②根据当地情况设置控制因子

“标准”增加“一氧化碳”控制指标,保证锅炉完全燃烧,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与化石燃料相比,加大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污染控制,对二氧化碳和硫的减排效果明显。国家尚未颁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污染控制标准。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污染控制,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使生物质燃料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可替代煤的清洁燃料。

3严格按地区确定排放限值

《标准》将锅炉分为在用锅炉和新建锅炉,并在不同时间段执行不同的标准限值《标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将对新建锅炉一步到位。在用锅炉将有一年时间进行改造。“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将先行实施,而“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

《标准》的实施,将为成都市科学治污、准确治污和依法治污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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