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通化顺金融研究中心3月26日发出通知,关于信达澳大利亚银行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最新进展为一审判决,案件审理结果为原告胜诉。
在本案中,原告是信达澳洲银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是伊尹有限公司,圣伊尹在本案中的角色是被告
本案基本情况如下:2016年6月21日,被告发行“伊尹房地产有限公司2016年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一期)”(债券简称:16亿银元04,债券代码:112404。深证,以下简称“参与债券”或“流动债券”),总金额为7亿元,单位面值为100元,期限为5年,可选择调整发行人的票面利率,并可选择在第三年年底回购给投资者。所涉债券的计息日期为2016年6月21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6月21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计息日期,票面利率为7.03%《伊尹房地产有限公司2016年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期)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是被告作为本案债券发行人对本案债券发行所作的承诺和说明,对被告具有约束力。此外,招股说明书的“声明”部分规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当前公司债券应被视为同意债券受托人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受托人及其他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其他相关协议鉴于原告通过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面值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债券,招股说明书是规定原告和被告在发行所涉债券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载体,并构成双方之间的有效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债券委托管理的约定,发行人未能偿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到期贷款的本金和/或利息,以及其他到期债务的违约,应视为当期债券的违约事件。鉴于被告“伊尹房地产有限公司2015年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一期)”(以下简称“1.5伊尹01”)已经发生无法按期偿还本金的重大违约,并引发相关违约条款,本次债券发行已发生招股说明书中约定的违约行为。《债券受托人协议》进一步规定,如果发生违约且连续五个交易日未被取消,单独或组合持有当前债券总本金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宣布所有当前未偿债券的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根据《伊尹房地产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关于2016年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一期)的决议公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关于宣布加快“15亿零1”未认购部分债券和“16亿零4”、“16亿零5”和“16亿零7”全部债券到期的议案》已经通过,本期债券已于2019年1月8日提前到期因此,被告应在2018年6月21日之后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涉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然而,当原告在本案中提起诉讼时,被告未能支付上述金额已构成招股说明书项下的严重违约。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被告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违约利率1/10,000/天计算,本金20,000,000元,利息778,115元(自2018年6月21日至2019年1月8日按7.03%年率计算),共计20,778,115元,并承担被告实际发生的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证费和保全费
关于本案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案件1和2中涉及的公司债券公司已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计提应付利息,本判决中应付利息等费用与账面上已计提的金额相差不大,因此两起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没有重大影响。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到实际清算日才能确定,这将影响公司以后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