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市场监管局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有违法行为

盐城市市场监管局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违法行为,在事实和依据都非常清楚的情况下,相关职能部门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允许市市场监管局多次招标屡禁不止详情如下:
1。市市场监管局违法违规的事实和依据市市场监管局为其办公楼物业项目组织了三次招标活动,每次都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由于对潜在投标人的差别待遇和歧视性待遇,该公司第一次被市财政局下令再次开展采购活动。第二次因违法行为被市财政局责令废标。市财政局第三次认定企业“获奖荣誉”评分标准属于不合理条件下对潜在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br>1)首次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明显的倾向性和歧视性条款,对不合理条件下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以及“萝卜招标”,对目标企业进行“量身定做”事实依据:(1)在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物业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无法确定中标人之前,将安排拟设物业公司人员提前介入,并开始接管前期准备工作。在此期间,工作人员也享受了该局工作人员的待遇,并在该局的职工食堂用餐。目前,中标人是有意提前介入的,其结果与预期一致。(2)对于第一份招标文件中明显的倾向性和歧视性条款,我公司已多次书面向我局提出质疑。虽然没有得到财政局的批准,但已经得到了市财政局的批准。此处不再赘述,必要时可提供相应的查询函。(3)《关于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决定》(蔡妍采购[2019年第13号)认定该局对潜在投标人实施了差别待遇和歧视性待遇,并责令其恢复采购活动。< br>2。市市场监管局不能正确对待投标人的质疑,并坚持不纠正任何错误。对提问者的回答显然与事实不符,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
事实依据:我公司向财政局提出了许多书面质询,但财政局并未在实质上采纳这些质询,但最终得到了市财政局的批准。
2)二次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br>1。整个招标过程中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和违法行为事实依据:(1)对于本招标文件中评分规则的不公平条款,我公司已在书面质疑函中详细说明,并已得到市财政局的批准此处不再赘述,必要时可提供相应的查询函。(2)我公司入局提供服务以来,我局办公楼的建筑面积从未调整过,但我局以我公司的服务表现面积不符合我局项目要求为由歧视我公司。(3)《关于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决定》(蔡妍采购决定[2019年第16号)认为“本项目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采购人废标”< br>2。市市场监管局仍然不能正确对待投标人的质疑,并坚持不纠正任何错误。对提问者的回答显然与事实不符,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
事实依据:(1)我公司向财政局提出了许多书面质询,但财政局并未在实质上采纳,但最终得到了市财政局的批准这里不再重复查询的内容,必要时可以提供相应的查询函。(2)开标前,市纪委第十六纪检委在市国家投资商业大厦1658会议室牵头组织召开了三部门物业招投标监管协调会。参加人员有:第十六届纪委书记王茂发,第十六届纪委副书记郑某;韩牟林,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梅;和办公室负责人于;黄谋勤和丹牟峰是某房产的负责人。本次监督协调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负责,确保物业服务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但最终,本次招标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具体体现在市财政局的决定上< br>3。市市场监管局一直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视而不见,坚持不纠正任何错误。事实依据:招标完成后,在市财政局已明确界定的情况下,我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市市场监管局原局长刘谋及局办公室提交了书面要求,要求贵局对招标过程中涉及的违法人员承担责任和问责在依法处理非法人员之前,请不要重组招标活动。“请求同时,本次招标前后,我们也多次向我局提出通过电话沟通等方式纠正和处理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但到目前为止,该局既没有作出任何处理,也没有给我们公司任何答复。同时,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没有得到纠正。
(3)第三次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中的“获奖荣誉”加分是基于特定行政区域的奖励,供应商受到不同或歧视性的对待。(2)《关于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决定》(蔡妍采购决定[2020年第5号)确定“招标文件中企业“获奖荣誉”的评审标准属于不合理条件下对潜在供应商的差别或歧视性待遇,这部分投诉事项成立”
二。2019年9月5日,在市市场监管局连续两次违法违规招标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除向原市场监管局局长刘谋、局办公室书面报告外, 我还向第16纪检组组长做了书面报告:“要求纪检组依法对市场监管局招标过程中涉及的人员进行问责。 在依法处理非法人员之前,请不要重组招标活动。”“
但应我公司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直到第三次招标时才做出任何决定。相反,他们支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顾疾病继续竞标。第三次招标公告发布在网上后,我们发现公告仍然设定了一个门槛,将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对此,我们再次以书面形式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质疑,同时,我们也向第16纪检监察小组进行了汇报。纪检组长应该向我们保证:不要担心招标,这次我会严格要求他们,这次你们不可能在招标文件中保留任何东西。然而,结果并不像纪检组长预期的那样,在第三次招标(市财政局认可)中仍然存在“不合理条件下对潜在供应商区别对待或歧视性待遇”的违法行为
根据市财政局发布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对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非法政府采购的处罚”是其法定权力的问题。市财政局依法对市市场监管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避免重复招标和违法行为同时,根据纪检监察职责,有关部门也要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此外,针对市市场监管局第三次招标,市财政局《关于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决定》(蔡妍采购决定[2020年第5号)指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企业“中标荣誉”评级标准属于不合理条件下对潜在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这部分投诉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这一决定显然有偏见,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的严重性,自投诉成立以来,即表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不存在不影响结果的情况对于“在不合理条件下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的情况,许多法律中都有明确的处理条款,如相关的《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没有自由裁量权。
整个事情已经到了这个阶段。我们公司不想再为之奋斗了。因为我们非常清楚,作为一个私营企业,特别是小型和微型企业,他们经常选择与政府保持一种尊重的距离,以防止报复。即使那些涉及重大利益的人通常要么妥协要么放弃,要么策划,很少坚持原则和维护法律尊严。因为每个人都知道一个真理,坚持原则往往得不偿失。这些年来,一路上,这种感觉越来越强烈。关于市市场监管局,我们已经反复考虑过了。我们觉得我们应该尊重法律,相信政府相信这个伟大的时代。因此,我们希望上级部门予以重视,依法处理相关部门的不当行为。对未依法行政、只查处不遵守法律的行政部门进行查处,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责任,并责令撤销违法中标资格,维护良好的依法招标环境。
联系人:黄谋勤,联系电话:1806616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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