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近日发布了《郭敬明、李冯诽谤二审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书》),表明在郭敬明诉李冯诽谤案中,二审法院、北京市
去年8月,郭敬明的签约作家李冯发表了一篇题为《向所有人讲述郭敬明》的长篇文章,称作家兼导演郭敬明对他进行了“性骚扰”。郭敬明后来提起诉讼,指控李冯捏造事实,损害自己的名誉,这应该构成诽谤。
199二审判决表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郭敬明诉李冯诽谤案。经审查,郭敬明发现郭敬明指控李冯诽谤,缺乏刑事证据,于是于今年5月14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郭敬明对李冯的起诉。郭敬明对该决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郭敬明诉李冯一案,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因此,郭敬明的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