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0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在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局的帮助下,因徐与苏军队发生私人借款纠纷一案,成功提取苏军队住房公积金10710元。该案例已成功实施。
2017年9月1日,苏谋军以信用卡还款为由,通过微信向徐谋元借款1万元,承诺40天内还款还款期结束后,徐某某多次要求苏某某通过微信还款,但苏某某并未偿还所借的1万元。多次上诉均告失败,徐向法院提起诉讼,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裁定,苏的军队应偿还原告徐贷款1万元,并承担诉讼和公告费用。判决生效后,苏未按时归还贷款,徐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没有通过网络搜索控制系统找到被执行人苏慕军的财产,申请人徐慕元提供的联系方式也没有找到被执行人苏慕军。经过多次询问,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苏某在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局拥有超过1万元的住房公积金。执行法官立即冻结了这笔钱,并前往该地扣除苏某军队的公积金。由于被执行人苏某军已于2017年从缴纳公积金的单位辞职,提取公积金的程序不充分,无法提取被执行人苏某军的公积金。这个案子一度陷入困境。
现在处于防疫和控制期。执行法官向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局工作人员解释说,公积金足以支付本案。中心全体负责人在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和法官在防疫期间出行困难后,积极协助执行法官查明被执行人苏慕军曾在西宁电业局工作,陪同执行法官到西宁电业局,并办理了被执行人苏慕军辞职的相关手续。在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全体员工的协助下,苏慕军员工的公积金成功从10710元中扣除,案件顺利结案。
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不仅要求法院在疫情期间不断加强执法,完善执法机制,而且要求有义务协助实施的单位和个人密切配合。本案中,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对协助实施工作有着良好的理解、大力支持和充分的配合,为所有有义务协助的单位树立了榜样,为格尔木法院做好实施工作、拓展部门间的联动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