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皇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外来防控、内部防控反弹”的关键时期, 但仍有少数人拒不遵守防疫条例,损害防疫秩序,危害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危害公共安全为进一步依法处置危害防疫秩序的行为,维护来之不易的防疫工作成果,确保全省防疫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推进大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1、山东省境外人员: 山东省外人员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各级人民政府或者部门依法发布的有关防疫法规的要求。 自觉申报和登记健康状况、暂住史、与人员密切接触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开展的登记调查、体温监测、样本采集、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
2、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传染病防治措施,造成新发冠状肺炎传播或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对阻碍传染病防治的定罪处罚故意传播流行性肺炎,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拒绝执行海关依法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检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调查、抽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拒绝执行检疫、体检、现场临床检查、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或者不如实填写健康申报卡,故意隐瞒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信息,或者拒绝执行海关依法提出的其他检疫措施的, 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造成或者有传播新发肺炎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4、拒绝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责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阻碍其履行职责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破坏公共服务罪定罪处罚。
5。故意伤害、公然侮辱、威胁医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人身自由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或者非法拘禁罪。
6、不满防疫和控制的有关规定,借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虚张声势,任意殴打他人,任意损坏公私财物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寻衅滋事、闹事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7。扰乱机场、车站、医院、火车、飞机等公共场所、交通工具或者单位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项的规定,分别给予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秩序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8、其他妨害防疫控制秩序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9、外国人违法犯罪可依法增加或直接申请出境或递解出境的期限。
特此通知
中国共产党山东省政法委员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20年3月26日▼关注山东省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