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权利保护补偿方案述评

拆迁纠纷,仍是社会矛盾激化的焦点预防和解决拆迁纠纷是法人的责任。在实践中,正确制定和审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依法管理和维护权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和途径。

但是,许多当事人和法人(政府或被征用人的代理人、法院法官)没有对征用补偿计划的审查给予必要的重视。这种不重视不仅表现在起草、征求意见、听证等诸多方面,还表现在计划公布后缺乏依法寻求救济和纠正错误的动力,使得计划的错误难以纠正。这是当前拆迁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特别是一些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都采取了踢皮球的做法。当公众申请复议或起诉审查起诉计划时,法院或复议机关认为该计划不属于诉讼范围有些方案明显错误,在诉讼过程中无法撤销,严重影响了征收决定的执行。在一些关于征用和补偿决定的争议中,政府引用的计划的错误内容也无法纠正。例如,有关各方有权选择补偿方式,并要求交换产权和搬回最近的地方。由于该计划剥夺了双方的权利,因此也不能支持迁回的请求。

例如,一些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打了许多架。他们再次被提交最高法院审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第1118号行政裁定(最高执法令第2017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镇)、村进行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务院令2011年第35号)规定,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据此,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救济渠道,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复议)在这种预复议案件中,由于复议机关的决定是人民法院审理有关案件的必要条件,如果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直接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的这个案子,很多法律人都称赞,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最高法院的上述思想受到了挑战,在一些省份是不可行的长春方面已委托我们要求对该计划进行协调。如果协调失败,无论是我们向省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申请复议,还是向法院起诉政府不履行复议职责,我们都被赶出了家门,现在正承受着吉林省检察院研究是否提出抗议的压力。

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是一个重大的争议。计划不是法律,应该有法律救济,尤其是有些计划明显不符合法律,如果没有法律救济,必然会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

199征收补偿决定争议中,部分当事人认为补偿金额偏低,申请复议或直接起诉补偿决定。立案不难,但打赢官司却很难。一些审查机构或法院会说,赔偿决定是基于该计划。以前谁告诉你不要起诉和推翻这个计划的?现在,对政府制定和批准的计划进行重新审议或起诉的期限已经过去,大多数有关各方只是叹息。我应该如何处理

?我的经验是: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从头开始。当事人听到征收的消息后,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一个成功的人一生中必须有两个好朋友,一个是律师,另一个是医生。

对此,我想以城市的拆迁为例,简单地说一下这个问题

第一,如何审查和起诉该计划?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王才亮律师微博

根据本条例,该计划是征用决定的组成部分。如果利害关系方对计划有疑问,可以将其与申请复议或直接起诉征收决定一起提交,从而开始对计划进行审查。

秒,如何审核计划?

当事人、代理人、复议机关和法院可以在不同阶段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计划进行审查。对

个单位的审查应从依法行政和保障被征收人权利的角度出发,着眼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补偿标准是否“不低于市场价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交换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搬迁时间是否合理等。

,其中“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判断标准为被征地人按计划获得的补偿。居民能否负担得起与被拆除房屋水平相当的房屋,他们的生活水平是否下降了?企业能否恢复征税前的生产经营水平?对

程序的审查旨在确定以下政府行为是否依法实施:

1,以及该计划是否由房屋征收部门制定?

2、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是否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公布计划和征求公众意见?

3,是否有30天的评论截止日期?

4、市、县人民政府是否会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5。如果大多数被征收人认为,由于旧城改造需要征用房屋,征用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是否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6、规划中的补偿范围是否包括被征用房屋的价值、搬迁补偿、生产或经营损失、临时安置费用等,有没有遗漏?

7、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征收房屋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是否优先考虑住房保障?

8、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是否依法委托和进行?

9。被征收人因旧城区改建而选择调换重建区房屋产权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是否提供了重建区或邻近地区的房屋?

10、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是否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了调查、鉴定和处理?

上述问题是在计划公布前发现的。政府应该在充分尊重公众意见的情况下修改计划。公告发布后,发现利害关系人提起复议或诉讼时,复议机关和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只有这样,才能防止矛盾激化,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今天出差,因为昨晚北京下大雨,车船使用税的故事仍然很传奇,实际上错过了很多人的出行。飞机误点了,上面的话写在等候室的手机上。如果有什么错误,请拍砖。)

作者:王才亮律师< br>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