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金融3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决定,对陈春来和顾默海进行通报批评深交所指出,上海沈凯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凯股份”)2018年度报告显示,四川叶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叶英文化”)直接持有沈凯股份的6.93%叶英文化还持有上海向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的沈凯股份13.07%的表决权,合计持有沈凯股份20%的表决权。
叶英文化的原股东陈春来和符江于2019年9月2日分别与顾默海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将他们持有的叶英文化全部64%的股权转让给顾默海转让完成后,叶英文化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由陈春来变更为顾默海。叶英文化将于2019年12月6日通知沈凯股份上述股权变动,沈凯股份将于2019年12月7日披露股权变动。顾默海仅于2019年12月24日披露了详细的股权变动报告和财务顾问的验证意见,陈春来仅于2020年2月26日披露了简短的股权变动报告陈春来、顾默海未能及时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
陈春来、顾默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2.3、11.8.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4.1.2条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以及其他自然人、机构和重大资产重组当事人的相关人员。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规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3条:本规则所称“真实性”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以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虚假陈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8.1条: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持有权益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5%以上,且权益股份的变动涉及《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股份收购或权益变动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通知公司及时发布提示公告公司知悉上述股份收购或股权变动时,应及时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购买人及其他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权变动等信息。 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原文:
《关于处分陈春来、顾默海的决定》
双方:
陈春来,四川叶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古墨海,四川叶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调查,陈春来、顾默海有以下违规行为:上海沈凯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凯”)2018年度报告显示,四川叶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叶英文化”)直接持有沈凯6.93%的股份。叶英文化还持有上海向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的沈凯股份13.07%的表决权,合计持有沈凯股份20%的表决权。
叶英文化的原股东陈春来和符江于2019年9月2日分别与顾默海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将他们持有的叶英文化全部64%的股权转让给顾默海转让完成后,叶英文化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由陈春来变更为顾默海。叶英文化将于2019年12月6日通知沈凯股份上述股权变动,沈凯股份将于2019年12月7日披露股权变动。顾默海仅于2019年12月24日披露了详细的股权变动报告和财务顾问的验证意见,陈春来仅于2020年2月26日披露了简短的股权变动报告陈春来、顾默海未能及时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
陈春来、顾默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2.3、11.8.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4.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法事实和情况,根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陈春来、顾默海进行制裁,并报交易所纪律委员会审批。对于陈春来、顾默海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罚,本所将记录在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中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年3月24日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