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凤亚”家庭诉陈岚名誉侵权案:陈岚赔偿1万元并在微博上道歉

杨诉

庭审现场(照片显示为“浦江”)

封面记者陈

2年12月2日下午,河南省眼癌女孩“肖凤亚”的祖父王太友和母亲诉网络“大v”与作家的名誉纠纷在闵行区第一审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根据律师提供的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陈岚出具的一些一般事实和定性评价具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和道德指控,其言论超出了合理限度,导致了名誉侵权的事实。被告被判在新浪微博上向原告杨美琴道歉30天,该微博实际上被认证为“作家陈岚”原告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律师费5000元。驳回原告杨美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和王太友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1:

社会捐赠应当接受监督。“大v”帖子也应该被验证。根据判决书的内容,法院认为,被告通过发布微博传达了大量事实信息,同时还附有相互参照的内容。本案纠纷源于原告杨美琴网上个人求助事件。如前所述,原告杨美琴在披露通过互联网寻求帮助和获得社会捐赠的原因后,应合理使用慈善资金,并及时披露资金用途等事实信息。这些信息不是纯粹的个人隐私,有必要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质询。作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微博注册用户,被告将上述捐赠事件作为博客帖子的主题并无不妥,但在发布之前,被告应合理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根据被告的证明,被告发布的博客帖子大多引用了志愿者和网民的评论,这些评论有一定的来源和依据,不是凭空捏造的。虽然有些信息是不准确的,但被告在了解真相后及时纠正了它。同时,鉴于客观上他人提供的信息具有不对称传播、碎片化传播和他人情感叠加等多种可能性,在信息获取相对有限且原告杨美琴没有积极回应的情况下,被告很难对事实描述中的明确偏差进行批评。

法院认为,

陈岚部分博客帖子的主观色彩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声誉,应对此负责。

法院还指出,在被告发布的博客帖子中,还出现了“女儿生病,骗取捐赠而不治疗”、“存钱治疗儿子”、“愚蠢恶毒的心”、“被亲生父母虐待致死的嫌疑”、“父母很可能想摆脱麻烦,因为公众越来越质疑、恶意切断孩子的饮食并最终导致孩子失败”、“总之,孩子自始至终没有得到任何有效的治疗”等死!这是虐待吗?!”如一般的事实描述和定性评价,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和道德指责,这些通过网络发表的评论,必然会引起公众对王父母产生相当大的负面印象,足以对其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

如前所述,被告作为网络的“大V”,虽然不能批评争议博客所涉及的事实真相必须达到一定程度,但仍应持谨慎的态度,谨慎行事,对所了解的信息是否足以支持其言论自由进行严格审慎的核实,并在合理的限度内做出适当的评价。

但从申请出庭的证人的证言内容分析,被告虽然可以从志愿者处获得一些与王的治疗有关的信息,但不能得出被告在博客上所作的“欺骗捐赠”、“虐待”、“摆脱烦恼”、“从未治疗”的结论因此,上述博客帖子仅是被告根据收集的各种信息推断出的主观臆断,一些评价性言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超越了法律界限,有辱对方的人格尊严,明显违背了保护公民名誉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对原告杨美琴的名誉受损负有责任。

法院认为,三个

陈岚的行为构成了对名誉权的侵犯,但不应承担他人的网络暴力行为。

法院还认定,被告针对原告杨美琴的不当言论已经通过互联网传播给了一个未指明的第三方。根据公众对正常发展逻辑规律的理解,原告杨美琴的社会评价下降并不能排除与诉讼博客的联系。此后,其他人的不利言论并没有切断博客帖子纠纷的原因,因此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杨美琴的名誉权受到侵犯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被告通过诉讼博客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无意允许或鼓励他人再次传播,也无意煽动或鼓励他人攻击原告。因此,被告不应承担他人非理性言语暴力等行为造成的损害。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明知其“作家陈岚”微博具有一定的网络影响力,却未能承担与其网络身份性质和影响力范围相称的更高的注意义务。他发布的拆分博客超出了适当的范围和法律限制,不恰当地发表了对原告的负面评价,这些负面评价因其未披露相关信息而超出了原告杨的承受范围。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有过错,其行为符合名誉侵权协议的构成要件,应对给原告杨美琴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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