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的案子,宣判了!

1992年4月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刘强受贿、破坏选举。被告人刘强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20万元。他因破坏选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对刘强受贿所得的财产及其孳息予以追缴,对破坏选举罪所得的财产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刘强说他会服从判决,不会上诉

逍遥刘强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强从2000年至2017年,利用其担任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党组书记、总经理、市长、中共抚顺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职务,在企业经营、工程承包、岗位调整等事项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协助。非法收受他人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当事人给予的财物,数额在1063万元以上的。2011年至2013年1月,刘强当选为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刘强利用自己作为抚顺市委书记的权力和影响力,采取了赠送财物、问候他人等方式。拉票、买票,扰乱正常选举活动。情况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逍遥刘强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破坏选举罪,应结合数罪并罚。鉴于刘强到达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供认了办案机关尚未知道的大部分贿赂犯罪,认罪悔改,并主动返还赃物。赃款赃物已经追缴,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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