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强从2000年至2017年,利用其担任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党组书记、总经理、市长、中共抚顺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职务,在企业经营、工程承包、岗位调整等事项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协助。非法收受他人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当事人给予的财物,数额在1063万元以上的。2011年至2013年1月,刘强当选为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刘强利用自己作为抚顺市委书记的权力和影响力,采取了赠送财物、问候他人等方式。拉票、买票,扰乱正常选举活动。情况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破坏选举罪,应结合数罪并罚。鉴于刘强到达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供认了办案机关尚未知道的大部分贿赂犯罪,认罪悔改,并主动返还赃物。赃款赃物已经追缴,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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