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林地和距林地边缘30米以内的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坟墓上烧纸、烧香、点蜡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灯笼等;(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的;(四)吸烟、野餐、烧烤和明火取暖;(五)焚烧黄蜂、熏蛇、熏鼠,焚烧山林狩猎;(六)炼山、烧杂料、烧灰、烧粪、烧垃圾、烧木炭,或烧草根、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火灾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未造成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清明节期间,进山祭祀和扫墓的人们应自觉遵守禁火条例,服从政府的森林防火安全管理。一旦森林火灾被触发,在场的人应该从火的尾部靠近火线,并在靠近火线的地方从下到上迅速灭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拨打110或12119报警,或拨打连州市应急救援中心0763-6618331这是连州市人民政府1992年3月16日| 020
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