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例无效遗嘱

法律索引

《继承法》

第17条第3款的书面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书写,注明年、月、日,并由书面代表、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3)对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益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和共同管理合伙人也应被视为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益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金丙

案件小册子

无效案件1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

曹某5与石某是夫妻。他们有曹某3人、曹某2人、曹某1人和已故的曹某6人。曹某于2005年7月去世,石某于2015年5月去世,宣化路上有两处房产。曹某于2018年3月1日去世。他与邵某结婚,育有一子曹某。

曹某1提供了石某于2005年8月23日立下的遗嘱,其内容为“房屋出售后的货币分配:(1)曹某7万元,曹某4,曹某8,于某2万元,(2)其余由曹某1,曹某2,曹某3,曹某6平均分配“遗嘱是曹某代表3号写的。石某有指纹,因为他不识字。曹某2、曹某6、曹某3、曹某1均在遗嘱上签字。曹某的申请是根据遗嘱内容分发的。

法院认为,遗嘱人和遗嘱见证人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益关系的人,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求,因此遗嘱无效,判决基于合法继承的原则。当然,由于曹某6在继承开始后和遗产分配前死亡,他的可继承财产份额被转让给他的妻子邵某和儿子曹某4。

无效案件2两个证人没有同时作证,

陈阿娟和金立刚是夫妻。他们有一个女儿金怡。金甲是陈阿娟的养子。金兵和金鼎是金李刚的孩子,她小时候被带回家抚养他们。金甲、金兵和金鼎都是和陈亚娟一起长大的陈亚娟于2012年6月20日去世,金立刚于1989年5月12日去世死者陈亚娟生前留下44万元用于遗产的转移。

金艺于2012年5月提供了一份代表陈阿娟的遗嘱,其内容如下: "...我所有的财产(动产:房屋拆迁补偿、黄金、押金、房地产等)。)100年后将由我的女儿金怡继承..."唐牟谋,

199书法家,葛佳姐姐家的护士,金怡的丈夫。她说她按照陈阿娟的意思打印了一份遗嘱,陈阿娟在上面按了她的指纹。证人徐牟牟牟牟是该社区的一名保安,是的姐夫的朋友。她说护士拿了一份手写的复印件,让他签字作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名证人说他在手写文件上签字,但没有提到“遗嘱”作为印刷文件的形成过程。这表明证人并不是一直都在作证。因此,不能断定立遗嘱是立遗嘱人的意愿,也不能断定遗嘱的内容完全反映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因此,法院裁定金毅提交的遗嘱无效。因此,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由金一、金甲、金丙、金鼎分割继承

无效情形3遗嘱内容无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原苏是夏* * *的侄子和侄女提供了2011年5月11日在医院代表政府书写的遗嘱复印件,由牟伟起草,见证人卜某、顾某、胡某、齐某签字遗嘱明确表示,夏* * *将从其侄子处继承齐名下的房产(本市E区E路E号E室)及房内的一切。夏* * *还有一个养女,被告,已经移居国外多年,没有联系。平时,当夏* * *生病或需要照顾时,三个原告都会照顾他。最终的安葬事宜也将由三名原告共同处理。根据夏* * *的遗嘱,三原要求法院发布命令,确认上述遗嘱的有效性。

但经法院查明,原告提供的遗嘱不是根据夏* * *的口头内容于2011年5月11日当场形成的,而是居委会干部根据顾某的反馈拟定的。虽然夏* * *已经看过遗嘱,但她却无法读懂和理解遗嘱的内容。尽管夏* * *在死前曾表示过要“将遗产留给日后抚养她的人”,但夏* * *在遗嘱上按下指纹时并未透露死后处理个人财产的意图。证人顾某和齐某也没有明确告诉他,他的遗嘱包含了死后财产处理的内容。其他三名被告在他死前没有履行赡养他的义务。因此,虽然遗嘱由夏* * *盖章并由见证人签字,但夏* * *死后处分个人财产的真实意图并不成立,遗嘱无效。

律师建议

1和代理人也应该是证人,所以代理人不应该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两个证人必须自始至终同时在场作证,以保证遗嘱是立遗嘱人的遗嘱,并且遗嘱的内容全面、完整地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3年,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年龄较大的立遗嘱人,可建议立遗嘱人及其家庭成员出具医院出具的“有意识的、认知的”或类似的医学证明,以证明立遗嘱人的能力符合立遗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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