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对浙江蓝巨人公司(以下简称“蓝巨人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中国好声音”等19件相关商标无效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新的裁定。在本案诉讼期间,蓝色巨人公司与拥有“之声”和其他商标的荷兰塔尔帕公司就双方商标共存达成协议。法院认为,基于事实基础的改变,蓝巨人公司相关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克服了公众容易混淆的缺陷。
引用商标标识,照片来自北京法网公开号码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中的
标识
2-012年,荷兰塔尔帕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对商标“声音和图片”(以下简称“引用商标”)的地域延伸保护,并于当年4月26日获准注册。适用范围包括第41类商标规定的娱乐、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概念的设计以及其他服务。
以19起纠纷中的“蓝色巨人浩盛”商标(以下简称“诉讼商标”)案为例。该诉讼商标由蓝色巨人公司于2012年10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2014年3月,该商标获准注册,并获准用于第41类娱乐和电视娱乐节目等服务。
2年3月016日,塔尔帕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认定该商标有争议。经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最终裁定该商标无效。
蓝巨人公司对此结果不满意,随后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该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违反相关规定。
在诉讼中,蓝色巨人公司与荷兰塔尔帕公司达成协议,同意前者拥有“好声音”的中国商标或含有“好声音”塔尔帕公司将继续持有英语和手势图形的“之声”商标。双方确认商标共存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解。同时,塔尔帕公司将放弃在中国使用“中国好声音”的标志,不再寻求在中国“中国之声”节目模式上新的授权合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浙江蓝巨人公司与荷兰塔尔帕公司就双方商标共存达成协议,这意味着“中国好声音”或“好声音”将仅指向原告及其相关主体,今后不会造成新的混乱。鉴于事实基础的改变,并考虑到两个商标之间的差异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克服了容易混淆相关公众的缺陷,其注册没有违反2001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诉讼阶段采纳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决定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新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