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或生活中遭受人身伤害的,由
所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
所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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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简介
六岁男童肖兴(化名)在幼儿园时右上肢肘部受伤。
男孩的父母与幼儿园未达成医疗赔偿协议。
向湖南省衡阳市正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最近的一次试验,幼儿园给了这个男孩119,165.8元
小银河学龄前儿童
2年9月013日,萧兴被父母送去上幼儿园二年级(幼儿园的冬季课程表显示
7:40-8:00入学,16: 40-17: 30离校,入园后一直呆在幼儿园,直到离校)
2年9月3日中午12: 00左右,
小星星在幼儿园安排的午餐后散步时受伤。
进入衡阳杨康骨科医院住院33天,损伤鉴定为9级伤残
期间,幼儿园承担了小星的住院费用,
。然而,肖星的父母未能与幼儿园就康复期间所需的后期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及补偿达成协议。
为此,肖兴的父母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裁定:
幼儿园赔偿原告共计12万元的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医检查费、精神损失费
办案思路和经验
6岁男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在幼儿园期间
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幼儿园、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期间遭受的任何人身伤害负责
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承担责任的方法,包括第15条:
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承担侵权责任:
(1)停止侵权;
(2)消除障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损失赔偿;
(7)道歉;
(8)消除影响和恢复声誉
此处,儿童被确定为9级残疾,医院无法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安全职责。因此,
主要负责赔偿损失。
的补偿金额应包括受伤儿童的医疗费用及后续康复费用等。
判决结果
经审理,本院认为,小银河学龄前儿童无民事行为能力,
该年龄段儿童年幼单纯,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
,要求幼儿园对上学儿童有更严格的管理义务,
保证他们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
小银河在幼儿园组织的午餐后散步时受伤。
幼儿园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教育和
管理职责。并且未能证明有其他具体侵权人的;
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经试用质证,幼儿园应赔偿肖兴各种经济损失119,165.8元
因此,做出了上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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