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师范附中非法挪用办学资金,转借他人收取利息,受到处罚!
近日,边肖从中国信用(山西省忻州市)披露的信息中了解到,忻州师范大学附属外国语中学非法挪用办学经费,转借他人收取利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八项,忻州市教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数据提交时间
在忻州师范大学附属外国语中学:2019-06-25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文件号。:
新教发[2019]59
号案件名称:
第
号处罚类别:
警告
|处罚事由:忻州师范大学外国语中学非法挪用办学经费并转借他人收取利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八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行政相对人姓名:
忻州师范大学外国语中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 21409027572787733m
组织机构代码:
第255号 199工商注册号:
号
税务注册号:
号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
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宋云峰
处罚结果:
号
处罚有效期:
29 19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进行了修改。根据《关于修改地方法规的决定》对其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次修正的决定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的名称、等级、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经费或挪用办学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