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报告!唐山有一个人因为他的工资开始打架!一名男子左肩被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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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栾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为由,对吴某发布了不起诉决定。未被起诉的吴某某等人前往受害人王某某在栾州市东安各庄镇石家村租住的房屋索要工资。双方为此发生了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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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吴牟某故意伤害不起诉决定

左肩

不起诉人信息

吴牟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镇,现住

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捕

因涉嫌故意伤害经栾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栾州市公安局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栾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他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栾州市公安局逮捕。法院决定在2020年1月22日审判前保释他。

此案的调查已经完成。辩护人杨谋谋,

,河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案件调查由栾州市公安局完成,未被起诉的吴谋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法院审查起诉。

经法院依法审查,发现

左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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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1月17日20时左右,不起诉人吴某某等人到被害人王某某在栾州市东安居庄镇石家村租住的房屋索要工资。双方为此发生了争吵。不起诉人吴某与受害人王某发生肢体冲突,不起诉人吴某用刀刺伤王某,造成王某左肩和右上臂受伤。根据法医检查,受害者王某伤势较轻,为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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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在双方冲突期间,未被起诉的吴谋谋还用刀刺伤了受害者张谋谋和胡谋嘉,法医发现两人都受了轻伤。

以上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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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证人胡某、于某甲、李某、于某乙、于某丙的证言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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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王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称被吴某某用刀刺伤。未被起诉的吴谋谋也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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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记录拍摄并固定犯罪现场,提取当事人留在现场的血液。《栾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身伤害程度鉴定》对被害人的身体伤害程度进行了鉴定,符合刑事诉讼标准。“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证明现场提取的血液与当事人采集的血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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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起诉的吴某在作案工具上的辨认记录,准确指出了刺伤被害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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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致吴牟某的谅解书》、受害人王牟某的收据及书面记录,证明受害人已从未被起诉方吴牟某处获得赔偿9.5万元,并已履行。被害人胡某、张某完全委托被害人王某处理赔偿和理解问题。未被起诉方吴某的户籍信息证明其与犯罪时犯罪构成的主体身份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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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证明,吴某未被起诉,已被逮捕。受理文件、备案文件、强制措施文件、通知文件等法律文件证明调查机关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上述证据均属实。

决定不起诉吴牟某。本法院认为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吴某某

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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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起诉的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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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您也可以直接向栾州市人民法院提起私人诉讼,无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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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的量刑标准

(1)故意伤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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