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报》2月10日讯为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加强人员控制,坚决阻断疫情传播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公告
所有雇主和出租房屋主要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或房屋出租人应在流动人口迁入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基本信息,并在督促流动人口及时申报户口登记的同时,第一时间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对于从疫情发生地或疫情较严重的其他地方来我区工作、经商或居住的人员,请24小时或110(附后)致电当地派出所值班辖区内警方将及时检查登记,并及时向疫情处置指挥部报告,以控制疫情直至死亡,并予以坚决控制。不按要求执行,造成我区疫情事故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友好提醒:
1。流动人口未申报户口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2年,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终止居住条件的,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年,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请户籍登记或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年,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使用冒用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闪电记者张杰东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