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长办案记录|徐一峰:抢劫女工1700元,为什么又判他12年?

编者按

根据中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和张钧的指示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级检察院检察长要带头办案,特别是办理典型、疑难、复杂案件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检察长徐宜峰是一位具有多年公诉经验的“老检察官”。他在办案的全过程中贯彻“检察别出心裁”和正义感,发挥了检察长办案应有的示范、指导和监督作用。他把法律的信念传递给社会,让老百姓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正义的温暖。

应保护被告的权益,并应体现从轻政策。但是,如果不进行调查,反映会更严重。这是对犯罪的纵容,也是对社会和公民权益的侵犯。这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当

徐逸

刚拿到张泉(化名)的案件档案时,我以为这只是一起普通的抢劫案,案件不太复杂,案件价值也不太大。但事实并非如此。

事件发生在2018年1月。犯罪嫌疑人张权谎称自己是刘总,并通过微信的“身边人”功能与受害人方方(化名)搭讪。从那以后,他一再要求受害者见他,并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例如以外包体力劳动为由做女朋友。方方发现张权的用心良苦后,拒绝与他交往,但张权并没有放弃,继续通过微信等方式骚扰和侮辱受害者。

2年的一个下午,张权得知方方春节时独自一人住在宿舍里,便跑去借钱送“压岁钱”和他发生性关系。方方绝望的抵抗失败了。愤怒的张权想要回500元的“压岁钱”,但是只有一部分被拿走了。回家后,张权仍然没有放弃。第二天一大早,他酒后拿刀,强行打开方方锁着的宿舍门,抢劫1700元。

合上卷宗,我的目光停留在公安机关的《检察意见》定性——一般抢劫上,这也是公安侦查阶段的结论清晨,喝酒、持刀、敲门、进屋后,这些话总是萦绕在我的脑海,萦绕在我的脑海。这只是一起普通的抢劫吗?

根据《刑法》第263条,对抢劫罪的法定处罚一般为3至10年,但如果有8种加重情节之一,如在家抢劫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法定处罚将超过10年。在充分研究了文件中的所有证据后,我去拘留中心传讯张权。2008年,张权因抢劫罪被判处10年监禁。仅仅过了一年多,他才从监狱被释放。然而,他的忏悔和悔悟态度很差,他试图用谎言来反对司法机关,逃避刑法的制裁。

徐逸

图片来自互联网,与

无关。那么,这是一般的抢劫还是家里的抢劫?起初,我们内心有不同的声音——“只有1700元被抢。这被归类为在家抢劫。嫌疑人是否太重,是否应该从轻处罚?”我认为,国家公诉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利用法律作为惩罚邪恶和促进正义的利器,我们就不应该追究那些应该被调查的人,我们也不应该更加重视那些应该被调查的人。这是对犯罪的纵容,是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损害。

在组织刑事检察部门的部分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进行讨论时,我建议我们的司法工作要认真理解和还原立法初衷。最初的立法意图是法律的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什么,法律的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什么除了保护我们的个人财产权,刑法还规定了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条款。更重要的是,它应该保护我们对住宅的心理和生理安全感。什么是

家庭?对每个人来说,家是最隐蔽、最私密的空间虽然本案的犯罪现场是集体宿舍,但现在是春节,受害人独自生活。在时间和空间节点,宿舍符合“家庭”的定义事件发生在凌晨1点,当时张权拿着一把刀跑进了房子。他的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心理恐惧是不言而喻的。据信他属于“入室抢劫”的阴谋。证据充分,法律适用严格,符合刑法关于罪与罚的一般原则。

最后,这个意见达成了共识

针对庭审中翻供的可能性,我与公安部门再次对张权的认罪进行了录音录像。不出所料,张权在庭审当天收回了供词——“我进去只是为了吓唬她,所以我从她口袋里拿了300元。这是我以前给她的压岁钱。我没有抢她!”如果张权的谎言成立,他可能无法实施刑法意义上的抢劫,或者他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我在法庭上指出,被告编造的情节中有太多的巧合,但它们违背了常识。“一、凌晨一点,二、破门而入,三、持刀威胁如果你是受害者,你内心会有什么感觉?这种暴力、威胁和侵权可以用“恐吓”来掩盖吗?”张权突然无语了

这样的法庭之争可以说在我的检察官生涯中经历了无数次,但每次面对这种情况,我都会提醒自己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运用巧妙的审讯技巧,客观、公正地陈述事实、说出证据,充分解释法律和理由,这样被告的谎言就不会自暴自弃,逃避法律的妄想就会破灭。 每个案件的审理都将成为一个宣传法治、促进社会公正、彰显司法公正的过程最后,被告张权认罪并在法庭上忏悔。

我一直认为刑法是强制性和刚性的,但正义应该有个温度。根据刑法,持刀在家抢劫的法定刑是10年以上。张泉是惯犯,应该依法严惩。但是,在综合考虑了张泉的犯罪原因、犯罪背景以及他在法庭上认罪悔罪的态度后,我院向法院提出了“12至14年”的量刑建议最终,该法案被法院采纳,张权被判处12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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