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4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令第252号于2019年11月15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主要修正案是什么?有关部门对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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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必要性给予了权威性解释。
现行《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发布管理办法》于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市政府于2016年1月对其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本条例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提高气象法治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科技的不断创新和发展,原有的发布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工作机制已经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此外,上级法律如2017年3月31日颁布的《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和传播做出了新的规定。现行《办法》的许多内容不符合上位法的要求,有必要进行全面修改。《
| 2修订办法》的主要内容
有14条,主要从预警信号的概念、类型和等级、预警信号发布系统、传输方式、传输标准以及政府及其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职责分工等方面,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预警信号的类型和分类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作为公共预警信息、 实行分类和分级管理,有利于各级政府防灾减灾工作的开展和公众自救意识的提高《办法》第三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布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年第12号)的规定,在原有13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基础上增加低温预警信号
调整后的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14类:台风、大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雾、霾等。同时,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迫性和发展趋势,将气象灾害分为一般、严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分别标有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2)《预警信号属地发布制度办法》第五条规定,实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属地发布制度,由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发布这改变了目前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局统一发布的规定。由于全市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在地理上存在差异,一些区县(市)已经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而其他区县(市)可能只是严重或相对严重。在全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的情况下,如果区县(市)气象台站需要发布该地区的预警信号,往往会导致电视等电子显示设备上出现多个不同的预警信号等级标志,给公众识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带来困难,也容易给政府和公众防灾自救带来困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办法》第五条按照《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明确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属地系统发布,并由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由于江北区没有气象台,该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发布。此外,为确保公众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准确性,该条第二款还规定,除气象台站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类似信号。
(3)预警信号权威传播渠道的确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规定的通知》中“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传播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的要求,《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市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传播渠道。并以“宁波发布”官方微博、宁波电视新闻综合频道、宁波广播新闻联播、紧急广播、宁波调度客户端、宁居客户端、中国宁波网和宁波天气网、“宁波天气”微信公众号、“宁波天气”官方微博、中国天气频道(宁波紧急)为首批市级权威媒体同时,规定各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会同当地新闻宣传部门,确定其他媒体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的权威媒体。此外,第7条第3款还规定了权威媒体应履行的相关义务。
(4)预警信号传播行为准则
为了使公众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预警信息,《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1规定了除权威媒体和通信运营商以外的其他媒体的传播要求;
2是要求各种媒体播放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保证图标播放位置相对固定,图案清晰,并完整播放预警信号名称、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
3是要求电视和广播根据不同等级确定广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频率。
(5)关于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职责分工
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做好突发气象灾害预警工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办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分别对不同的责任主体作出了相关规定:
1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通过电子显示装置、警示扬声器等及时向本辖区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2是要求其他人员密集的营业场所、管理单位,通过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广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防范指南;
3是要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利用城市核心区的一些景观照明设施,根据天气情况播发预警信息。
4是鼓励城市核心区内的其他建筑经营管理单位利用景观照明、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同时广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5是鼓励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具有区域特色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设施;
6是要求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宣传预警信号和气象防灾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6)关于法律责任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办法》并未创设新的法律责任,仅在第十三条中作出了转移规定,即“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资料来源:宁波市政府办公室、宁波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