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时间,我看到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案。司法部说,如果我们知道所涉及的利益,这是一个可以避免的问题,所以我拿出来和大家分享。
随着住房需求的增加,二手房的买卖也很流行,由于买卖双方的无知,造成了很多损失。这位好心的律师主要告诉我们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首付款。
2年4月018日,昆山市吴女士在中介的居间服务下,与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协议同意王先生以吴女士的名义购买一所房子。吴女士是卖方,王先生是买方。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王先生向吴女士支付了“定金”
《房屋买卖居间协议》规定,出卖人不履行上述条款的,出卖人应当返还定金并向房屋支付违约金(相当于本协议约定的定金总额),并同意向居间方支付房屋总价款的2%。
后,由于房价上涨,吴女士不愿出售该房屋,经多次协商,她与王先生取消了出售。
,但后来该机构仍向吴女士索要代理费,吴女士认为该房屋交易未实际完成,不应承担代理费。通信失败后,中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吴女士支付65,000元中介费。
在法庭上,吴女士一直辩称,买卖双方未就该房屋的买卖签订正式协议,实际购买过程尚未完成,因此不应支付相应的费用,中介也未提供完整的服务,因此不应自行支付费用。经审理,
199法院认为,该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中介协议》已经具备了合同的基本要求。合同明确规定了房屋的位置、房屋的总价、交付时间和转让时间,中介成功地为买卖双方买卖房屋提供了便利。本案中,该房屋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中介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条款中明确约定,一旦合同无法履行,吴女士仍应支付居间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涉及该房屋的买卖,居间方促成了该合同的成立,并有权要求吴女士支付相关生活费用。但是,结合该中介为吴女士提供的中介服务,该中介尚未完成房屋检查、合同签订、过户、房屋交付等全部手续,故法院裁定将吴女士应支付的生活费用减至2万元。
合同法对居间合同有明确规定。只要中介完成了相应的工作,就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如果合作有任何减少,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减少。在上述
的案件中,吴女士的房子没有出售。尽管中介提供了服务,但最终交易并未达成。即使签订了中介协议,违约赔偿金也应适当减少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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