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的考试,徐光华调整了今年的“特别讲座——徐光华刑法”。从近年来的考试趋势来看,更强调的是考试导向、实践导向和原则导向。该书包含总惩罚和惩罚子内容,并增加了三章关键内容(包括整理过去一年部门测试中涉及两种以上观点的实际问题;这种行为毫无价值,结果也毫无价值。除此之外,还有2010-2017年刑法真实主题和2018年真实主题记忆,它们比较相关真实主题,并更加关注真实主题背后的原则。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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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光华,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全国刑法学会中国分会主任、江西省犯罪学研究会理事、江西省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近年来,先后在《中国法学》、《法学家》、《法律业务研究》、《法学》、《政治学与法学论坛》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复印件已经复印了九份文件的全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司法部项目各2个,其汇集的各类省部级项目10个以上他出版了三部个人学术专著:《犯罪既遂研究》、《刑法文化阐释》和《转型期刑事司法与舆论互动实证研究》研究成果获得江西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和二等奖(2项)。
1。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如何选择合理正确的刑法观:
199年的真题与正题近年来,刑法理论观点一直与各种观点相左。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在德国和日本研究的学者的增多,国外引入了许多理论,许多刑法学界的一般理论也面临着挑战。例如,我们应该采用德国和日本刑法的传统四要素理论还是等级理论刑法分则中的许多问题也呈现出观点争鸣的现象。例如,关于公开和平地拿走他人财产的行为是否应被视为盗窃或抢劫而受到惩罚,存在争议。此外,许多理论观点与立法和司法解释相冲突。例如,从理论上讲,有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卡犯罪应当区分使用机器和人,为使用机器而确立盗窃罪和为使用人而确立信用卡欺诈然而,这一观点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冲突。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绝对不可能采取与现行立法和法律解释相冲突的观点。面对理论上的观点冲突以及理论、立法和司法的冲突,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不知如何是好。对于考生来说,如何选择不同的观点并深入学习是应对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关键。作为一名刑法教师,在我看来,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比启蒙阶段的幼儿园儿童更了解刑法,他们识别问题的能力非常有限。例如,一些学生告诉我,尸体被误认为是敌人杀死的。根据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理论,案件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而根据犯罪构成的三层次理论,案件是无罪的。那些对刑法略知一二的人应该知道,他们认为案件是有罪还是无辜与犯罪的构成无关。退一步说,任何故意侮辱尸体的人都应该犯侮辱尸体的罪,而不是无辜的。如果他错把尸体当成活人杀了,他怎么会是无辜的呢?事实上,这是刑法理论中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争论,是无价值行为与无价值结果的争论,与犯罪构成理论无关。即使是采用等级犯罪构成理论的德国和日本,也认为故意杀人未遂仍然是主流观点。然而,在尸体被错误地作为敌人杀死的情况下,企图犯罪或宣告无罪与在犯罪构成中采用三个或四个要素密切相关的观点导致许多候选人盲目追随。甚至让我怀疑许多候选人有这样一个观点:刑法学界最初的普遍观点是“旧理论”。区别在于“新理论”。旧理论是错误的,但新理论是正确的。事实上,很难说理论观点可以分为旧的和新的。任何一种观点的存在,甚至所谓的“新理论”和“新观点”,都早已存在。只能说,总的看法是,刑法领域的大多数学者已经达成共识,而且大家都知道,从这个意义上说,总的看法应该是“旧理论”,绝对不可能将“总的看法”等同于“旧理论”,将“旧理论”等同于“过时理论”,从而窃取概念进行肆意批判。然而,现在的问题是,一般的观点被个人贴上了“旧理论”的标签,这反过来又被认为是“保守的”。考生需要注意的是,许多学者支持的是与中国司法实践相一致的观点,而不是一般的观点。一种观点能否成为普遍观点,与一个国家的司法传统、社会现状、司法实践、民族观念等密切相关。它完全否定了一般观点,批评它是一种旧理论,甚至认为这种观点是“保守的”。我认为这种理解不尊重具体的法律文化和现状。无论这个理论多么新,如果它不符合中国的实践,公众和司法实践都很难同意,中国也不会采纳。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如果所谓的“新”理论可以成为“正确”的同义词,那么我们为什么不移植所有发达法治国家的新立法和理论呢?例如,我国刑法学界的一般观点认为,盗窃是秘密盗窃,任何人以公共手段夺取他人财产都应构成抢劫罪。另一种观点认为盗窃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只要受害者的财产以和平方式被拿走,不管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盗窃罪就成立了。在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领域,许多专业学生认为前者(一般观点)是旧理论,而后者是新理论。此外,许多考生还坚持认为“旧理论”是荒谬的,新理论是正确的。事实上,所谓的新理论也不是新的。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许多学者就认为盗窃是可以公开进行的。德国和日本的刑法一直认为盗窃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这是因为德国和日本的刑法中没有抢劫罪,而中国的刑法中有抢劫罪。把盗窃理解为包括公共行为不一定是恰当的。与此同时,“公开抢劫和秘密盗窃”已经被市民接受了几千年。至少在国家概念中,抢劫是公开的,盗窃是秘密的。截至2017年10月8日,提交人查阅了中国司法文书网和北大法宝的相关案例,未发现公开转移受害人财产被视为盗窃的判决。在
2014的刑事审判参考资料中,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强调,盗窃必须属于秘密盗窃。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坚持这一普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这一观点有符合国家理念的合法依据,并且在实践中也具有可操作性。事实上,对于有争议的观点,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绝对不可能只测试一种所谓的“新观点”而抛弃一般观点。以盗窃是否仅限于秘密或包括公开为例,2013年考试的真正问题检验了两种观点(见260卷,2013年)在刑法中,不存在“黑或白”现象。对于一些极端或疑难案件的处理,很难说有正确或错误的看法。唯一存在的问题是现在谁比谁更合理,谁比谁更合理。一些刚刚开始学习刑法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生认为,当他们接触到某个观点时,他们已经掌握了“真理”,而轻视其他观点、理论甚至一般的观点。这种盲目的骄傲、傲慢和自大是值得深刻反思的。如果你真的想批评某一种观点,我认为就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言,这些年来真正的问题和官方的回答是检验这种观点是否适合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唯一标准。因此,有疑问的学生可以拿出这些年来真正的问题和答案来测试,包括我自学的所有知识点!一些刚刚开始学习刑法的候选人往往盲目地同意一种观点或断然否定另一种实用而合理的观点,但没有客观标准。这种盲目的服从值得反省。如果还有人对刑法理论感兴趣的话,中国知网“中国期刊网http://www.cnki.net/"”收录的刑法学术论文涵盖了近30年来所有重要法学期刊的所有学术论文,这几乎是我们深入了解刑法理论的唯一渠道。
2。法律是地方性知识:只有深入研究部门法中的具体知识,结合我国对刑法
“法律是地方性知识”精神的实际理解,才能更好地理解和理解这句话例如,在理论上,有一种观点认为盗窃的保护利益是占有权。基于这一点,任何盗窃自己所有但被公共机关合法占有(扣押)的财产的人将因侵犯占有权而被判犯有盗窃罪。例如,a自己的车因违章驾驶而被交通管理部门扣押,并被要求缴纳“罚款”才能收回。然而,a不想交罚款,第二天从交通管理部门偷走了所有被扣押的汽车。如果盗窃罪的保护法主张占有,则该案件应认定为盗窃罪,因为行为人侵犯了公共机关对汽车的“占有”。然而,我国刑法的一般观点认为,盗窃罪的保护利益应坚持所有权理论,只要事后没有提出主张,盗窃自己所有和他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就不应成立,因为它只侵犯占有人的占有,而不侵犯所有权(当然,可以成立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哪个观点更符合中国的司法实践?司法实践能否真正采纳所谓的占有“新论”?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是,就社会危害性而言,偷自己的车显然不同于偷别人的车,这一点应该得到学者们的认可,不管他们的观点如何。然而,在中国,如果偷窃自己的汽车的行为被视为盗窃,并且汽车的价值非常大,根据《刑法》第264条,如果盗窃的数额非常大,犯罪人可能面临“10年以上至终身监禁”的处罚,这显然是太重了。然而,在日本,将财产犯罪认定为盗窃没有任何障碍,因为日本刑法没有根据不同的数额、犯罪人被判处多少刑罚来规定不同的盗窃罪处罚,而且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偷车,日本的司法实践可以完全认定盗窃罪,同时适用从轻处罚,实现罪与罚的平衡。在美国,此类案件也将被认定为盗窃,但盗窃数额被认定为“应支付的罚款数额”,因为犯罪人为了不支付罚款而偷了汽车。在中国,一旦发现盗窃行为,除非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低于法定刑的量刑,否则不可能从轻处罚。因为立法明确规定,盗窃数额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盗窃自己车辆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这是与罪与罚的平衡相违背的。因此,我国的审判实践转移到其他轻犯罪(妨害公共服务罪和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中,以实现罪刑均衡。这种“实践理性”比纯粹的理论推测和诡辩更有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总体意见也坚持认为,盗窃罪的保护利益是所有权而不是占有。当然,不可否认占有理论的积极意义,但至少在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下,很难实施。虽然占有理论已逐渐成为一种强有力的理论,并对所有权理论进行了批判,但它认为此类案件应作为财产犯罪予以处罚。然而,司法实践似乎并不承认这一点。如果保护财产罪坚持占有,很容易扩大处罚范围,导致量刑过重。在司法实践中,只有侵犯占有的案件才能排除财产犯罪的适用,而以轻罪(非财产犯罪)来实现罪刑平衡。审判实践以适当的刑罚为主,然后在“以罪论处”的理念下选择犯罪的现象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从这个意义上说,读者需要注意的是,外国先进的立法、制度和理论永远不能被复制来吸引中国,因为“法律是地方性的知识”!中国、美国和日本目前的做法都具有“实践理性”,在罪与罚之间取得了更好的平衡,更为公众所接受。我们不能忽视“实践理性”,孤立地进行理论思辨。
3。这本书的特点:尊重官方答案和强调原则。近年来,刑法理论之争对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个问题可以从近年来的命题中清楚地看出。然而,提议者采取了非常谨慎的态度,毫无例外地坚持对刑法理论中有争议的问题的一般看法。对于更具争议性的问题,提案人还审查了各种观点,不仅可以检验一种观点,也不能放弃一般观点而追求少数观点。为了让考生更好地放心,我在这本书上投入了大量精力,并对当前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更详细的阐述。具体来说,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01
本书拥有大量信息
,涵盖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科目的全部知识点。此外,还附上了与每个知识点对应的重要日历年实际问题和分析(直到2018年实际问题)。所有观点也是基于司法部的正式答复,并详细解释了刑法修订和理论观点重大变化引起的答复变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司法部还没有公布2018年法律考试的真题,但我已经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考生“回忆版”的真题。根据考生返回的信息,在很多考生朋友的帮助下,原来的样子基本上可以回忆起来。因此,这本书也包含了18年的真实问题。深刻理解知识背后的原理是理解这门学科知识的重要途径
本书从立法、理论、真实问题和审判实践的角度阐述了具体的知识点。我之所以要这样做,我最大的想法是,有了这本书,你可以在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领域实现刑法知识的全面覆盖,不仅知道结论,而且还知道结论的原因虽然很多考生只需要知道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结论,但知道结论的原则可以让你坚定地相信结论。当然。从考试的角度来看。特别是对于复习时间短的考生,他们只能看具体的知识点。由于知识点和所列案例背后的原因,书中的注释可以简单理解,甚至不读。
03
涵盖了最新的立法和法律解释,并整合了最新的案例,特别是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案例
本书全面梳理了立法和法律解释中所涉及的知识点,并全面总结了可能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同时,对最新的法律解释、立法修正案及其背后的理论基础也进行了全面阐述,重点是新旧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比较和区别《刑法修正案(9)》和《刑法修正案(10)》的全部内容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也分别反映在本书的各个部分。对于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相关案例,本书体现了案例本身及其背后所体现的精神,力求在司法实践中将知识点与案例有机结合。
04
部分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注意综合阐述不同观点,并强调一般观点和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采取的观点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学科近年来备受争议。在近年来的现实问题中,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不局限于审查一种观点,而是要求考生了解不同的观点,如意外防卫是否构成犯罪,如何确定从死者身上拿走的财产的性质,公开拿走他人财产的行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盗窃,因非法原因支付的财产是否可以作为侵占罪的客体,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不同犯罪之间是否存在对立或可能的竞合。在此基础上,本书详细列举了刑法理论中存在重大争议问题的不同观点,使考生能够更全面地把握问题,更好地应对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05
总结了考生常见的困惑,并给出了详细的解释
教与学需要互动。教师不仅要以适当的方式向学生传授知识,还要了解学生在学习中面临的问题。“教”和“学”应该保持往复。笔者根据自己的教学经验,回答了考生困惑的问题,包括一些错误的理解,告诉考生如何应对考试,并给出了详细的原因。
06
书籍注重实用导向
在过去的五年里,许多真实的刑法试题,无论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都来自于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大多来自于《刑事审判参考》的指导性案例在2018年司法部的主观案例书中,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来自刑事审判参考在过去的十年里,把“刑事审判参考资料”放在书包里已经成为我的一种习惯。自从这本书第一次出版以来,我已经读了至少两次所有的案例。其中,我放了一本书或徐光华的《统一与刑法的真题解释》,这对法律的审查很有价值。这样,考生可以更准确地接近法语考试,也可以更好地理解试练。
199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刑法只是刑法知识的入门。在广泛的刑法知识领域中,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刑法充其量是“肤浅的”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我也希望读者能在刑法领域取得更好的成绩,不断在理论和实践之间来回穿梭。作为对这本书的回应,配套的免费视频课程将在2019年1月前后全部录制完毕,并上传到官方网站——一个公共教育之城。与此同时,我个人的《共同真实话题——刑法解读》(包括2010年至2017年刑法的所有真实话题和2018年刑法真实话题的回忆版)也将于2019年初正式出版。作为本书的补充背诵版,《普通刑法考试前徐光华》也将在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一个半月正式出版作为近年来考生朋友最期待的书,考试前的《143刑法》几乎是一本手册,将于2019年8月左右出版。为了减轻考生的负担,我还将在2019年5月介绍刑法总则、具体规则的课堂讲稿以及相关课件。辅助课堂讲稿的内容是这本书的简化版,总共约150页。你可以关注我的微博,新浪微博《徐光华定律》,并下载相关资料。最后,不要认为这本书内容太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没有捷径可走。知识的学习首先也是详细而简明的。我将遵循这一思路,从“徐光华谈刑法2019”到“系统强化刑法总则和分则讲义”,再到“考试前刑法一体化”,逐步“细化”这本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