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防治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的决定》已经2020年2月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年2月9日020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防控新型冠状病毒
疫情的决定(2020年2月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提高依法防控能力, 和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全面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坚决打赢我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战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如下决定:
1。疫情防控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属地负责、科学防控、准确防控,坚持依法依规、联防联控、防控相结合,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村)防控网络,大力推进大数据集成共享和开放应用,形成跨部门、跨层次、跨区域的防控体系,实施联合防控机制,防止输入、输出、传播和扩散,有效开展疫情监测、调查、预警和防控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力量,组织和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的管理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切实做好本辖区的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落实属地“网格化管理”和相关防控措施,及时全面调查、收集、登记、核实和报送相关疫情信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防疫和控制工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医疗救治、防疫管理、检疫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现场管理、生产经营、劳动和社会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环境风险管理等方面制定并采取临时应急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大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防疫执法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 依法落实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本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与防疫有关的案件,依法严惩妨碍防疫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防疫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4。任何机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遵守防疫规定,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和属地社区(村)组织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及时、如实报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和治疗的人员的情况。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各项防疫措施的实施负主要责任。加强防控工作的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施,严格执行健康管理,加强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和体温检测,发现异常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落实相关责任,确保疫情防控措施的有效实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人员应当履行法定的防疫义务,服从、配合和协助防疫指挥和安排,自觉接受调查、检查、隔离等防疫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了解防疫知识,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戴口罩的规定,不组织不参加晚会活动,加强宠物管理,不吃法律法规禁止的野生动物等。;如出现发热、疲劳、干咳等症状,及时到发热门诊和医院就医,并及时向当地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如需集中或家庭医学观察,应主动报告健康状况,并协调相关防控管理,确保疫情的早期发现、早期报告、早期诊断、早期隔离和早期治疗。
5、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物资储备和防疫设施建设,加大统筹规划力度,确保疫情期间防疫物资和重点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应,优先满足一线医务人员和患者对紧急救援物资的需求;必要时,可以依法临时征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场地、房屋、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集合人员或者储备物资,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颁发紧急征用证,并依法予以返还或者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防疫救援物资供应和防疫救援工程建设提供便利。加强与疫情防控和应急救援相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和监管全过程的透明、公开、高效和有序
6、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疫知识、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的宣传,增强全社会预防疫情的意识和能力。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疫情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新闻媒体要积极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做好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击疫情的强大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疫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阻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7。优化便民服务,充分发挥“积石班”平台作用,完善网上政务处理服务,推进直接面向群众的便民事项网上处理,减少人群聚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平台、许可证快递等方式在线申请,在线办理税收、社会福利、医疗保险、公积金、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业务
完善京津冀疫情协调防控机制,在重大疫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调处置、重点科研项目联合研究等方面紧密配合。,实施风险预警、工作对接和应急处理,防止内部扩散和外部输入输出,构筑全省、省内、京津三条防疫“三道防线”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防治规划,加强卫生监测、交通组织等防疫控制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企事业单位复工和学生返校,切实做好相关防疫控制工作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哄抬防疫产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等各种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抵制防疫、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散布谣言、伤害医疗防疫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社会稳定和秩序。防疫和控制工作失职的,应依法依纪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和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查、隔离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隔离处理措施或者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56人以上
人有隐匿性传染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隐匿性发热、疲劳、干咳等症状、逃避集中或家庭医学观察。除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相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收集其不诚实信息,并依法采取纪律措施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患者或疑似患者进行新型冠状病毒、病原携带者隔离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防疫期间哄抬防疫产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作出有关决定和决议,并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防疫工作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及时收集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督促有关方面落实防疫工作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