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城管严打”行政执法混乱中执法人员的性质和法律责任


编者按

全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它受各级人民政府管辖,纳入各地行政编制,是政府的行政机关。按理说,

作为一个行政组织,“城管”承担着维护人民利益的职能,但人们经常看到和关注的是“城管执法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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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任丘市的城管有点欺负人”

2年2月26日,微博上贴出一段视频,题为“任丘市的城管有点欺负人”,上面写着“城管打人”

视频显示,任丘市西环路办公室一名便衣工作人员张志伟与一名三轮车车主发生肢体冲突。任丘市城管局西环路办公室执法人员闵致远(音译)身穿城管制服,坐在三轮车上,将车主拒之门外。后来,张志伟也走到附近观看枪击的男子身边,抓起他的手机,这导致了一场身体冲突。

再一次把地方城管执法推到了舆论的前沿参与

事件的三轮车车主多次非法载客,并多次被教育和劝离,均告失败。他拒绝与执法部门合作,并被执法人员拖着走。他应该被执法部门处理。然而,从根本上说,这种“城管打人”事件的责任更多地在于管理人员。

首先,执法本身不够规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管理和执法办法》,张志伟协助城市管理和执法人员开展工作,但他们不穿制服,这显然导致问题。此外,《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要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档案的建立并保持完整”。但是,执法本身并没有按照要求完全实施,可以说,还不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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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执法行为不当在三轮车主人和执法人员之间的拉力赛中,一名旁观者用他的手机拍摄了执法过程的一部分,这本身就是一个受群众监督的过程。作为一名公务员,他应该接受群众的监督。然而,实际情况是,当人们拍照和录像时,张志伟强行没收了该男子的手机,并与闵致远一起抓住了该男子。

(信息来源于搜狐新闻网http://www.sohu.com/a/224751537_583363版邹晓之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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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频繁的暴力冲突

曾经,普通人有句俏皮话,只要3000个城管,台湾就能统一。

很明显,这句调侃的话并不是赞扬和赞扬我们的城管执法人员的英勇和能力,他们的能力堪比军队,而是悲哀地投射出老百姓对城管、暴力执法和暴力行政的嘲笑。

自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以来,暴力执法事件时有发生,受到社会舆论的密切关注。


2006年8月9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退休干部孙六根,不喜欢城管部门对小贩的处罚,说了一句苦话:“小贩从别人那里挣钱不容易,算了吧。”“结果,和城管发生了争执,他们杀了他。

(信息来源:论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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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5月31日,延安市城管监察支队凤凰大队一中队在进行工作检查时,发现美利达汽车公司非法占用道路经营和修理自行车。在临时暂停非法放置的车辆期间,它与其执法对应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店主刘国锋被执法人员踩踏,脸上流血,受伤住院。

(来自人民网的信息:http://politics . people . com . cn/n/2013/0608/c 1001-21783968 . html)


2年7月,湖南省临武市也发生了一起城市管理杀害瓜农的事件。事发当天,管公和妻子黄与城管发生了口角。随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的五名成员走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面包车,包围邓正加,拳打脚踢,导致邓正加死亡最后,经过二审,廖伟长、、罗伟平、夏等四名执法人员因故意伤害罪被定罪处罚。

(信息来自腾讯新闻:http://news.qq.com/zt2013/baolizhi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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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力越来越集中。因此,执法权力越来越大,但权力的行使缺乏有限的制约和监督。暴力执法和冷漠执法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发生

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流动人口作为弱势群体只能在路边摆摊,在地上卖商品,推起小三轮,搭起临时铁锅,以求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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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城管”暴力执法,公众强烈反对“城管”执法。由此造成的流血令人心碎,值得深思。


问题2:执法程序缺乏

大量事实表明“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很大的自主权

“城管”人员作为行政人员,有权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在法律事实确定的情况下,按照立法宗旨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判断自己的行为状况,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自由作出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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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许多城市问题的过程中,如道路占用、露天烧烤、乱建、非法占用和挖掘道路等,城市管理部门大多根据自己的经验进行处罚,有时根据人的感受予以豁免。这样,对同一事件的惩罚规则就包含在几部法律中。处罚结果因不同的法律而不同。有时罚款的数额相差太大,甚至相差太远。



问题3:执法领域太广

“城市管理”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在城市管理范围内行使相应行政处罚权的过程它不同于简单的城市管理,更侧重于行政执法,处于城市管理决策和实施的末端。

“城管”执法行使综合执法权,范围非常广泛。我国现行统一法律规定的“城市管理”的执法范围可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该法对“城市管理”的执法范围规定如下: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范围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和城市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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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事项需要集中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2)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重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3)执法频率高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要求;

(4)确实需要集中行使


第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在范围确定后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行使以前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应明确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机制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城管”人员执法面广,涉及环保、工商、交通、水务、食品药品监管以及与城管相关的各个方面。

而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由于缺乏详细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城管”人员的执法方式,致使“城管”暴力执法现象屡禁不止


小编辑的观点:“城管执法混乱的法律责任”

对于暴力执法“城管”应该如何追究其责任?

(1)城管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一般程序违法行为

小编辑认为,“城管”作为行政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自然也应受《行政处罚法》的约束

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城管”人员行使职权应遵循的程序时,为了规范“城管”人员的行为,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包括: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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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城管”在执法过程中行使职责。它适当履行职责,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并实施罚款、警告、行政拘留和其他行为,因为这些行为属于法律和秩序行为之一,并免除责任。然而,他们行使职能和职责也应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即被处罚人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

对于“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一般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为赔偿义务机关

因此,原则上由“城管”人员所在的政府部门承担责任,但如果“城管”人员从事与职责无关的个人行为,则由他们自己承担责任。


(2)城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暴力执法的,赋予其行政处罚权。然而,在惩罚过程中,法律禁止使用暴力来执行法律。因此,在“城管”人员对关公邓正加实施暴力执法的案件中,4名“城管”人员因故意伤害被定罪和处罚。

为暴力执法,符合刑事处罚标准的,适用《刑法》,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规定,同相关犯罪定罪处罚由于暴力执法已经超过了行使官方职能的要求,因此没有理由予以豁免。

(尹/文,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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