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观察_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职工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观察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为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检疫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其所在单位在检疫期间不得停止支付工作报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中劳动关系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明[2020年第5号)也明确规定,对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企业应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时期的工资和待遇。根据《关于在疫情防控中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劳字[2020]第11号),对于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和与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隔离和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和待遇由所属企业按隔离和医学观察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不包括患者或病原携带者。因此,在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疑似患病职工的出勤情况对其进行治疗,并在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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