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治问题
1。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合法的传染病吗?
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公布。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暴发后,根据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病原体、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的了解,国务院批准了该报告。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安全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对甲类传染病采取防控措施。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将被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范围
2,如何确定他们是否是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2年1月28日,国家卫生保健委员会发布了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三版)》,明确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的判定标准:
密切接触者是指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轻度病例发病后无症状感染检测呈阳性者。有下列接触情况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者:
1。一起生活、学习、工作或有密切联系的人,如在近距离工作、共用一间教室或住在同一栋房子里;
2。在诊断、治疗、护理和探视病例中有类似密切接触的医务人员、家庭成员或其他人员,如探视病人或呆在封闭环境中的人员、同一病房的其他病人及其随行人员;
3。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密切联系的人员,包括护理人员、同行人员(家庭成员、同事、朋友等)。)或其他可能与病例(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感染者(轻度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的乘客和乘务人员。一种判断不同车辆紧密接触的方法
4。经过调查,现场调查人员评估,他们满足了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其他人员的要求。对于确定的密切接触者,请填写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登记表
3,如果我是一个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我该怎么办?
《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三版)》为了判断和管理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有效控制疾病的传播,对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制定了具体的管理要求。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应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接触管理要求如下: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实施与相关部门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拒绝执行的,当地公安机关可以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1。进行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原因、持续时间、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与疾病有关的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其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密切接触者一般采取家庭隔离医学观察。如果无法在家中隔离医疗观察人员,可以安排集中隔离观察。医疗观察期为最后一次接触病例或无有效保护的感染者后14天。如果确诊病例和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呈阴性,他们仍需要继续观察,直到观察期结束。疑似病例排除后,密切接触者可以取消医学观察。
3。国内或集中的医学观察对象应相对独立生活,尽可能减少与同居者的接触,做好医学观察场所的清洁和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感染。具体内容见《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方案(第一版)》观察期间不要外出。如果你必须外出,你只能在得到医学观察管理人员的批准后才能这样做。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以避免拥挤的地方。
4。除了那些使用相同交通工具(如飞机、火车和轮船)的人,以及那些生活、学习和工作在一起的人之外,还应该告知其他普通接触者健康风险。一旦出现呼吸道感染症状,如发热、咳嗽、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应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近期活动史。
4年,重点单位如何加强防控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如何报告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北京市关于
的规定如下:
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和其他敏感群体应严格控制游客;严格执行清洁、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做好老年人和幼儿的日常体温监测工作;发现体温异常,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送往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加强对员工的健康教育和健康提示,为他们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督促他们做好自我保护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计划,严格履行职责,确保防控工作无死角。
提倡灵活的工作制度,如非高峰通勤;鼓励使用电话、互联网等灵活的办公方式;会议首选视频会议。现场会议应减少参会人数,缩短会议时间,增加座位间隔,保证会场通风。
供水、供热、供电等公用事业单位、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单位和超市、便利店等日常生活用品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正常服务,不得擅自停业以满足公民的日常生活
街道(乡镇)、社区(村)应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社区防控工作计划(试行)》,加强人员健康监测,联系安排人员交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传入。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5年,报告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时限是什么?
2年1月28日,国家卫生委员会发布了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监测计划(第三版)》,明确规定了“病例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度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应在2小时内通过互联网直接报告。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并在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完成报告信息的三级确认审核。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病控制机构报告,并在2小时内将填写完毕的传染病报告卡发送;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开展网络直报,并对后续信息进行更正。
个县(区)确诊首例病例,以及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三版)》的聚集疫情,各区疾控中心应通过公共卫生应急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2小时内直接网络报告,事件级别可优先选择“不分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进行分类后,可以调整事件级别。
6,当医疗保健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发现肺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时,应及时采取哪些隔离和预防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对患者和病原携带者进行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患者,诊断前在指定场所隔离治疗;(三)在医疗机构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并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应根据乙类或丙类传染病患者的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传播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2年1月28日,国家卫生安全委员会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规划(第三版)》,要求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治技术指南(第一版)》的要求,重视和加强隔离、消毒和防护,全面落实预防医院感染的各项措施,做好预检和分诊工作,做好发热门诊、急诊科等综合科的医院意识控制和管理工作肺炎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和感染者中的轻症病例应采用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采用隔离治疗。如果有一个强大的流行病和医疗资源紧张,轻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可以在家治疗和观察。
7年,医疗机构治疗传染病病人时,如何实施传染病预检和分诊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治疗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治疗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治疗需要设立传染病医院。
医疗机构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于传染病患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引导他们到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步诊断。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治疗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复印件转送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筛查和分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筛查和分诊制度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传染病科,具体负责医疗机构传染病分诊工作,组织管理医疗机构传染病预诊和分诊工作。没有传染病部门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传染病科和分诊点应有明显标志,相对独立,通风良好,工艺合理,具备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设备第3条还规定,医疗机构各部门的医生在接待过程中应注意询问患者的相关流行病学史和专业史,并结合患者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门诊患者的传染病进行预查。经初步检查确诊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送至传染病科或者分诊点进行治疗,同时在分诊点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8年出入境人员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法律义务是什么?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可入境或者出境。
《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行李、货物、邮包等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物品,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可入境、出境。
9、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健康要求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10、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应乘坐何种交通工具?
从疫区来北京的人员,本着对自己和他人健康负责的态度,在到达北京后14天内尽量减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外出时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肺炎患者、疑似患者、疑似接触者和密切接触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出现发热和急性呼吸道症状,需要治疗的,应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配合医务人员询问自身健康等情况。如果你需要开车去医院,你应该打电话120,999和其他急救机构,乘坐救护车到医疗机构,并尽量减少或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医疗机构。
11年,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中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怎么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规定,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负责人发现需要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应当尽快通知前方停车,并向车辆运营单位报告。车辆的前站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车辆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交通、民航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认为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北京规定,进入北京的航空、铁路和长途客运经营者和公路检查站必须登记疫区人员的姓名、籍贯、在北京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和其他信息。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12,在北京预防和控制肺炎疫情传播中,来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地区的人员有哪些注意事项?
2年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责任的通知》(京法正[〔2020〕2号)要求:
1。加强重点人群服务管理
(1)湖北地区相关人员来京服务管理
本市居民在湖北地区出差、探亲访友,应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的防疫措施,不得违章擅自离开湖北地区
到达北京前14天内,已离开湖北地区或与湖北地区人员有过接触的到达北京人员,应在到达北京当天主动向其居住或住宿的社区(村)报告健康状况,自到达北京之日起接受14天的监督医学观察,每天早晚监测体温,不得外出。负责监督医疗观察的社区(村)应当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立即报告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负责监督医学观察的社区(村)应当协助其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北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评估全国疫情对于经评估确定为重点区域的人员,按照湖北地区到北京的相关人员进行服务管理。
(2)全国其他地区来京人员的服务管理
全国其他地区来京人员应接受航空、铁路、长途客运经营者和入境道路检查站的服务管理,自觉接受并配合体温检测。对于体温异常的人员,市政府将立即安排他们到最近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发热门诊就诊。体温正常者应在到达北京后14天内每天早晚进行体温和健康监测,外出时应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当出现发热、疲劳、干咳等症状时,应立即到最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来自全国其他地区的劳动者所在单位,应督促其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对于处于第14个医疗观察期的员工,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实施非高峰通勤;如果条件允许,应安排员工在家工作或提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接触的工作环境。“
13,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在隔离观察期内不服从管理,我们该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拒绝隔离治疗或者在隔离期满前擅自离开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其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采取必要措施,治疗和控制乙类、丙类传染病的传播。
2、隔离、治疗等引起的劳动法问题
14,工作范围是否仅限于肺炎患者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的在传染病治愈前或者疑似传染病消除前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工作。由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具有高度传染性,肺炎患者和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应在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被治愈或排除前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允许从事任何工作。
15年,因肺炎防治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死亡,是工伤吗?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疫情现场处理的人员以及其他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人员,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补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安全委员会于2020年1月23日发布《关于医疗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相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函
6,相关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
42,《国境卫生检疫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国境卫生检疫法》于1987年5月1日起施行。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于2018年4月27日颁布实施。它有6章27条,包括总则、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立法的目的是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从国内传播,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和保护人类健康。
43和《国境卫生检疫法》如何规定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的适用?《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2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卫生检疫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对条款有保留。第25条规定,双方车辆和人员的出入境检疫应按照双方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适用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
44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哪些相关规定?
2年1月26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全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2006年1月8日起实施该汇编旨在提高政府保护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确保公共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一般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相对较大)和四级(一般)本预案适用于跨省行政区划或超出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这个计划指导着国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反应。
45和《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哪些相关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8月30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应急反应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根据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重大、相对较大和一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发生特别严重的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紧急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或者减轻其严重的社会危害。需要实行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按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46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有哪些相关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于2003年5月9日颁布,2011年1月8日修订。主要内容分为6章,包括总则、预防和应急准备、报告和信息发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和补充规定,共54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并就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建议。第二十七条规定,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国家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国务院报告。
47《关于办理妨碍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及其他灾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预防控制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对故意或者过失传播突发传染病、拒绝接受检疫或者强制隔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防控措施、编造和传播疫情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犯罪行为作出了详细的定罪量刑。
48和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2005年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于2007年6月15日生效《条例》是世界卫生大会(WHA)于2005年商定的,其中包括一系列全面和行之有效的条例和程序,以帮助世界更充分地避免全球健康威胁。《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定义、目的、范围、原则和责任权限;信息和公共卫生应对措施;建议;入境港;公共卫生措施;健康文件;指控。一般规定;专家名册、应急委员会和审查委员会;最终条款和附件
49、专利法对强制许可有哪些相关规定?
《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国家出现紧急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五十条规定,为了公共卫生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授予制造和出口已经取得专利权的药品的强制许可。
50、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中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刑法》、《专利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妨害预防、控制传染病突发事件等灾害的规定,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参考《国际卫生条例(2005)》及相关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如《关于法律具体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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