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病例_苏州市第5号、第6号通告

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通知(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急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 以及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防控的苏州通知》(第3号)等文件,进入苏州的人员需自愿登记个人相关信息为了提高苏联人员的防疫检查和登记效率,方便苏联人员和车辆快速通过防疫检查站,苏联人员可以通过微信登录“苏州公安微警”或扫描二维码(见附件)进入苏联人员信息登记系统,如实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和出行方式等。,保存提交成功后带来的二维码截图,并在进入苏州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防疫检查站时主动展示给工作人员验证。经过正常身份验证和体温检测,人员可以快速通过。

各高速公路出口防疫检查点将开辟一条自主申报进入苏联的快速通道,提前在线申报的车辆和人员可根据现场标志进入防疫检查快速通道特此通知

附件:

1。二维码

2。《来苏人员个人信息报告操作指南》(如有必要可升级)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来苏人员个人信息报告操作指南》(如有必要可升级)

1。打开微信搜索框

2。在搜索框中输入“苏州公安微警”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病例

3,点击微型应用底部的公共号码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病例

4。在弹出菜单中选择“在来苏注册”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病例

5。请如实填写您的个人信息。如果有任何机上人员,您也可以添加机上人员信息。填写后点击“完成”按钮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病例

6。成功完成表格后,请务必保存此二维码。您可以使用手机的屏幕截图功能来保存图片或将其另存为图片。测量体温时,二维码会提供给工作人员进行验证。

根据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要求,为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响应法》的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公布公众在我市防疫工作中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如下:一是在火车站、交通路口、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应接受健康检查,并按规定主动登记相关信息。工作人员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进行询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或者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防疫期间,应主动配合完成健康申报、健康检查和不少于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并主动如实告知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相关信息:1。过去两周,湖北、浙江、温州等重点疫区停留、旅游、居住历史;2.在过去的两周里,他接触了来自湖北和浙江温州等重点疫区的人员,并出现了发烧和咳嗽的症状。3.附近有疑似或确诊肺炎患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有多人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4.其他可疑的不适症状三、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肺炎、确诊患者或需要留在家中或集中进行医学观察的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1 .积极配合防疫机构采取隔离治疗、指定医疗观察场所等必要的防控措施,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有关机构执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 .在流行病学调查或医疗救治中应如实告知疫区居民的生活史、传染病患者的接触史等相关信息故意隐瞒上述情况,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过失危险犯。3 .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应当配合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防治管理措施如逃离隔离场所或擅自与他人接触等违反防控管理措施的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和流行,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疫措施的,可以构成破坏公共服务罪。预防和控制这种流行病是每个人的责任。我们需要你的全力支持与合作。我们坚信,只要我们认真履行我们的法律义务,坚决履行我们的责任,我们就能够赢得防疫和控制战争。特此宣布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防治指挥部2020年2月3日责任编辑: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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