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收集和提交疫情相关信息的义务
根据国家卫生委员会2020年1月20日发布的第1号公告,新皇冠肺炎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治措施此外,国家结合疫情防控情况,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级应对措施。这种流行病显然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此,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也有类似规定因此,在疫情期间,企业应在企业管理范围内履行主要职责,及时登记和筛选员工、访客、顾客和供应商等相关信息,并将相关信息上报至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国各地的疾病控制中心)或医疗机构(医院等)。)一旦发现感染。
(2)企业应避免在疫情期间滥用个人信息
对于在疫情期间为防疫和控制目的而收集的个人信息,企业应严格限制信息的使用目的,加强安全保护和披露管理,避免因滥用个人信息而对相关人员造成歧视性待遇具体来说,首先,企业应明确收集信息的目的和使用范围,明确只有相关个人信息才能用于疫情调查,只有真正需要的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其次,在处理相关信息时,企业应避免歧视相关人员。最后,当企业确实有必要在内部披露疫情时,应首先采取诸如去标签等技术措施,避免披露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防止对相关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3)未能履行相关义务的可能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