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安全委员会、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长效机制建设,有效解决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的问题。《意见》指出,学校应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原则上,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堂应实行自办,不得引进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食堂经营,不得签订新的合同或委托合同。原则上,非寄宿中小学和幼儿园不允许在学校设立食堂和超市。已经建立的应该逐步退出。
《意见》强调餐饮单位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每周强化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每周进行食品安全自查;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意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明确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校长)负责制卫生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接到食源性聚集病例信息后,及时通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