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号< br>
《关于加强天津市野生动物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2020年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庆1992年2月19日
|关于加强天津市野生动物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野生动物的管理,防止野生动物传播疾病,保护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野生动物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提高本市野生动物管理水平,确保无非法野生猎捕、人工养殖、市场非法交易、道路非法运输和餐馆非法饮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野生动物管理的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领导小组,落实中央决策和市委部署要求,协调、监督、指导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解决野生动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的野生动物管理,并承担属地管理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检查和专项打击行动。建立区月检查、乡镇(街道)周检查、村(社区)日检查、业务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四级检查机制。它将对湿地、森林、餐馆、市场、工厂、农场、食品加工和手工业加工场所、居民住宅等进行网格管理。以及野生动物栖息地、中途停留地、繁殖地和候鸟通道,以实现全覆盖、无死角和管理检查无遗漏。
第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是陆生野生动物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和管理,对禁猎区和禁猎区实行严格管理,对重点区域实行封闭或半封闭管理,查处、清理和取缔非法猎捕场所;
(2)加强对野生动物人工繁殖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加强对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
(3)依法严格审批野生动物管理和利用事项,加强对活动期间和活动后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
(4)依法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刑事案件;
(5)加强与其他管理部门的合作;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农业和农村部门是水生野生动物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实施野生动物检疫;
(2)对检疫中发现的非法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应及时通知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检查药店、医院、商品交易市场、网上交易平台、餐馆等。依法登记,对不使用特殊标志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产品和没有合法来源的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活动,依法进行处置并通知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对运输站实行源头管理;
(2)在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等重点执法点严格检查运输车辆。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交通部门发现涉嫌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及时通知野生动物主管部门
第九条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受理有关行政部门移送的案件或者线索,查处猎捕、养殖、买卖、运输野生动物等涉嫌犯罪,依法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
(2)清理非法持有的猎枪和弹药,查处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互联网邮件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及时清理非法销售、购买、使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非法狩猎工具等非法信息、广告、相关部门提交的网站链接,依法处置相关非法网站和账户;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清理非法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销售、餐饮等经营活动,并依法查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卫生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开展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
(2)开展突发急性传染病人体疫情监测,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合防控机制;
(3)组织有关部门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病动物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预防、服药和接种;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加强快递服务企业的快递安全管理,督促企业严格禁止运送无特殊标志和相关合法来源证明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海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依法对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货物运输、邮件递送、快递和旅客运输等方式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2)负责进口野生动物检疫期间指定检疫场所的监管;
(3)负责对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发现的违法问题;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教育,增强学生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负责为野生动物管理提供资金保障,并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生态环境、水务、文化旅游、商务、物价、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管理相关工作,形成各部门共同管理的工作格局。
第十八条野生动物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严格执法,有效管理,加强对野生动物管理各环节的监督、频率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野生动物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立即交换信息,处理涉及野生动物管理的案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打击野生动物犯罪,实现执法活动的有效衔接和执法环节的无缝衔接。建立和完善野生动物执法案件咨询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和快速联动机制。
第二十条野生动物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与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明确管理区域和环节的责任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确保人员值班、管理到位、责任在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一条为阻断野生动物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在城市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等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野生动物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公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经核实,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保护野生动物是所有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消费者应充分了解食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健康和安全风险,并养成良好的健康饮食习惯。
第24条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知识、公共卫生饮食习惯等的宣传。,并通过舆论监督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应纳入绩效考核和干部考核对野生动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终身问责、全程连锁问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非法消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禁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食品的,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为非法猎捕、捕杀、收购、销售、加工、运输、储存、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野生动物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野生动物管理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第30条在处理野生动物突发重大急性传染病过程中,阻碍野生动物管理行政执法,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法律、法规对野生动物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天津行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