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山东入境人员的登记管理,维护正常的防疫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有效保护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防治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1入境人员(指出国家<环境<回国的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进入山东后,应遵守国家和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处理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防疫决定和命令,自愿向单位或社区(村居民)申报登记,并接受检验检疫、隔离观察等防疫控制措施。
2、酒店、酒店等应严格履行入境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申报义务。接待单位、社区(村民)和出租业主应报告健康状况、活动轨迹、联系人员等。对入境人员要及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防疫部门报告。配合实施检疫观察等防疫控制措施,单位或社区(村居)应引导入境人员通过山东省电子健康出入证代码“来路申报”模块首次申请健康出入证代码
3。故意隐瞒或者谎报病情,在中国境内居住,与人有密切接触,拒不执行防疫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社区(村居)或个人不按规定登记和上报入境人员信息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4、请广大人民群众查找可能违反防疫控制措施的移民人员,并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有关防疫控制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