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防人员聚集_河南省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开学后出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南省传染病防治期间学校出入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传染病防治期间学校出入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学校要结合本地和学校实际,进一步细化防疫控制期开学后的学校出入境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学校出入境管理,确保打赢全省教育系统的防疫战争。

河南省教育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感染防治领导小组

(河南省教育厅代章)

2年3月3日020

河南省疫情防控期间

开放后准入管理办法

1、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开学后在防疫控制期间的准入控制,严格遵守岗位规定,确保校外疫情不进入学校,不在学校内传播,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防疫控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控制、严格政策执行的原则,有效加强了学校出入口管理。

第3条旨在“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确保师生安全”。按照外部输入预防和内部防扩散的要求,制定出入境登记、体温检测、消毒等相关管理规定。完善并严格执行,以确保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园包括教育教学区和家庭医院区。

本办法第五条所称教职工包括教师、工人、临时工及其家属第六条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出入口数量。原则上,一个校园只能有一个出入口。结合实际工作,当学生返校、返校时,将根据情况增加校门数量,避免高峰时段人员集中。除保留必要的校门出入口外,暂时不使用的出入口应及时关闭并上锁,严禁人员进出校门。

第七条在其他单位(学校)居住、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必须凭工作或学习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办理出入境手续后,方可进入或离开校园。

2、进入校园管理

第八次防疫期间,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第九条学校通知开学后,教职工和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返回学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提前返回学校。

第十条所有进入校园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在进入校园前应核对身份,进行体温测试,登记相关信息,并确认符合相关规定。首次返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必须提交健康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不得返回学校或工作。

第十一条发现发热、干咳、疲劳等异常症状的教师、教职工和学生不得进入校园,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后续处置工作。

第12条应分批实施,分高峰开学,上学,避免人员在学校门口聚集。引导学生迅速进入校园,家长尽快离开学校大门,以减少他们的停留时间。

第十三条因防疫和控制工作需要,应当暂时进入校园的疾病控制、医疗机构和水、电、气、暖气及社区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对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需要临时进入校园的人员,在测量体温时,应登记其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身体健康状况、是否到过疫区、是否接触过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等详细信息。发现异常情况,禁止进入校园。严格控制人员临时进入校园。

第十五条经学校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应当接受检查和登记。有条件的学校,在学校大门附近设立车辆消毒区,配备消毒设备和物品,对进入校园的车辆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在疫情期间,严禁物流、快递等车辆进入校园。确需进入校园的,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未取得其他区域的情况下,在校园指定区域内临时停车;完成任务后,你不允许留在校园里。

3、离开校园管理

第十七条教职工和学生离开校园,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执行或者经学校批准未经学校规章制度执行或学校批准,教职员工和学生不得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教师、学生和临时进入校园的人员离开校园时,应当进行登记、身份验证和相关材料验证,并测量体温发现异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予以妥善处置

第19条分批次、分高峰实施,避免人员在学校门口聚集。为了引导学生快速离开校园,学生和家长要尽快离开学校大门,以减少他们的停留时间。

第二十条正常上课期间,经学校批准离校的教师和学生,应当在返校后详细报告去向和联系人员。

4、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在校园出入口配备必要的温度检测和相应的办公设备,以满足防疫和控制工作的需要。对于合格的学校,应在学校大门的出入口安装红外热像仪。

第22条加强校园入口管理队伍建设,配备专职安全员和卫生人员等。,严格管理入学对管理人员配备符合防疫要求的口罩、手套、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加强自我防护,确保自身安全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创造条件开发或者推广使用学校准入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准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五、问责

第二十四条对不服从管理的教职工和学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防疫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25条不服从学校管理的社会人员由学校联系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26条因实施岗位职责不到位,对进入校园的人员进行漏监督管理,根据情节轻重,严肃追究责任

6、附件

第二十七条各地区、各学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学校附属单位由学校参照上述规定,负责准入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高等教育委员会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第三十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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