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及合同履行_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可以免责吗?法官:并非必然!

封面记者戴

近日因受新皇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停工,随之而来的是一些涉及合同履行的问题。什么是不可抗力?如果合同由于流行病而无法履行,是否可以免除责任?近日,成都双流法院人民一庭庭长、审判员丽莎对疫情期间的合同问题作出了详细解释

什么是“不可抗力”?新型冠状病毒是不可抗力吗?

什么是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客观情况

从目前来看,疫情的爆发是非常突然的,超出了各方的预期,并且对个人来说具有不可避免和不可逾越的特点。参照非典期间的司法实践,认为新的冠状肺炎疫情是具有合法性和可接受性的不可抗力,在履行义务与疫情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民事责任。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

如果当事人因新的冠状肺炎流行等不可抗力而未能履行合同的目的,可以通知解除合同。通知应当及时,以减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明。面对疫情爆发的影响,合同双方都有义务克减它

那么应该如何提供证明呢?我们认为证书的内容通常包括通知、公告、订单等。来自政府部门。如果当事人碰巧是病人,并且由于疾病或疑似疾病而不能履行合同,一般应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信息。

当然会导致合同终止吗?

新皇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视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免除终止的原因,并非不可避免,必须结合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和因果关系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虽然新皇冠肺炎疫情的防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合同的履行,但还没有达到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在双方真诚沟通的基础上,本案涉及的租赁合同在疫情结束后可以完全延续。

新皇冠肺炎疫情原则上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但在当事人不能主张为不可抗力辩护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从法律角度改变这种情况?

丽莎:在这种情况下,本案有可能改变适用的情形情势变更的规范性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且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商业风险。当事人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达到合同目的,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所以如果新皇冠肺炎疫情在本案中引起合同基本条件的变化,虽然不是不可能履行,但履行会导致明显的不公正,当事人可以要求对该变化的情况进行反驳当然,新皇冠肺炎疫情的发展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形势的变化和商业风险的可预测性是有区别的。对于长期依赖价格大幅波动的目标,应在个别情况下进行仔细判断。

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导致违约,在可能发生诉讼时应注意什么?

丽莎:(1)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为潜在的诉讼做准备首先,要注意确定和收集疫情证据和防控措施,如政府部门的通知、公告和命令。二是要注意收集和规范合同双方在沟通和谈判中产生的证据,如电子邮件、信函、聊天记录等。;第三,公证可以被认为是对一些难以认定和容易丢失的证据的认定。

(2)注意合同中的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因肺炎病人、疑似肺炎病人或者检疫物等因素,当事人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中止。在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证明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具体情况,然后请求中止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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