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防控知识答题_「战“疫”普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之二十四;疫情防控期间谨防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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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皇冠肺炎疫情防控

法律知识问答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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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疫情防控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A:不能终止,劳动合同期限按规定延长。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的规定,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而进行医学观察期间,或在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 劳动合同应当分别延长至医疗观察期届满、隔离期届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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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2020年春节前申请辞职。如果因防疫和控制假期延长而无法办理辞职手续,辞职是否有效?

a:应该有效《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时生效。因此,在员工的辞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疾病预防控制长假未能办理辞职手续,不影响其辞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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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预防控制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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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能否终止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拒绝配合隔离和治疗的工人的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行为轻微,不构成犯罪,不服从管理,不配合有关机构采取医疗措施,或者妨碍应急处理人员履行职责,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配合检疫和治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根据《关于办理妨碍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预防控制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涉嫌人员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导致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犯罪。如果雇员有这种行为,雇主可以向卫生部门或警察局举报。

5

雇主会因为这种流行病而解雇工人吗?

答:我们不建议雇主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经济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可将裁员计划报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裁员。在目前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需要裁员,我们也不建议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时,可以通过调整工资、轮岗休息、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通过与员工达成共识,尽量不裁员或减少员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岗位稳定补贴。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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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工人被诊断患有新型冠状病毒,他们的工资将如何支付?

A:在员工被诊断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治疗期间,员工应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企业应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在此期间的工作给予员工报酬在

疫情防控期间,

谨防虚假广告

[典型病例]

病例1:

2年2月2日,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万家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迎春北街店的营业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发布的广告中含有“万家康的首选 “提高免疫力、预防感冒的流感面膜+维生素C+消毒剂”、“抗病毒、预防流感的流感丸+秦岚口服液板蓝根颗粒+四季抗病毒胶囊”。 涉嫌利用疫情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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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2020年2月5日,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局根据广告监测,发现无锡市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百草园书店”发布消毒产品广告。广告宣称“奥绿宝消毒剂能有效杀灭艾滋病毒、H7N9、非典、埃博拉、肠道病毒、诺如病毒、流感病毒”、“上海出入境管理局、公安局、医院、国际会议中心、教育局指定的官方单位进行消毒”等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误导内容,不得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28条规定:以虚假或误导性内容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为虚假广告: (一)不存在商品或者服务;(二)该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销售状况、信誉,或者该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信誉等信息,以及与该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承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核实的科学研究成果、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摘要、引文等资料作为证明材料;(四)伪造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五)消费者被虚假或者误导内容欺骗或者误导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医疗机构的诊疗主体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广告是虚假的,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广告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登记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五十六条广告主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广告代理商或出版商不能提供广告商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信息,消费者可以提前向广告代理商或出版商要求赔偿。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受到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广告是虚假的,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提供推荐或者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商品或者服务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上案例都涉及到一个关键词:虚假广告什么是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以虚假或误导性的内容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虚假广告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不一致;第二,发布的广告可能会给受宣传影响的消费者带来与商品真实情况的虚假联想。虚假广告具有以下主要特征:夸大产品功效、语言模糊、内容不真实等虚假广告危害消费者、广告业和市场秩序。

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实施罚款、暂停广告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登记证等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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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含义]

疫情期间,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标语:

“XX药物可预防新发冠状肺炎,对各种疾病有疗效”

“XX口服液可用于新发冠状肺炎,提高免疫力,抗病毒”

“XX口服液常喝,强身健体,预防流感、病毒和细菌”

这些自我

作为消费者,首先要有识别虚假广告的能力,合理评价产品的优劣,警惕“治病救人”、“专家认证”、“免费赠送”、“夸大疗效”等宣传用语,避免虚假广告造成的财产损失。

通过虚假广告购买产品造成损失的,消费者可以向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代理人、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和广告商对购买与生命和健康有关的产品或服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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