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
案件概况:2013年7月23日,被告熊牟某与贵州玉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在玉屏县雅玉乡郭家湾村设立建材加工厂同年8月13日,被告熊某发起成立贵州省玉屏县冯凭建材有限公司被告贵州省玉屏县冯凭建材有限公司和被告熊牟某,在玉屏县雅玉乡郭家湾村绿萍集团“桐梓湾”进行违法建设,改变了占用林地的用途,造成16.92亩林地严重破坏,森林生态功能完全丧失,未经合法批准,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擅自设立建材加工厂。自犯罪发生以来,贵州省玉屏县冯凭建材有限公司和被告熊某未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补植,对生态环境和林地资源造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侵害状态。
(林地破坏场地)< br>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玉屏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贵州省玉屏县冯凭建材有限公司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与被告熊某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恢复的民事责任。
林地是珍贵的自然资源和天然生态屏障。它具有防止水土流失、涵养水源和净化大气等生态功能。它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受中国土地管理法的重点保护。本案采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模式,追究侵权责任,修复受损环境。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还保护公共利益和民生,突出检察机关开展的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主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