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报告
16:40 2020年2月1日,南明公安局接到报案,称其管辖的亨特国际城市广场购物中心发生纠纷接到电话后,我们的交警立即赶到现场,将双方带回南门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取证:2020年2月1日16时30分,罪犯陆某(女,29岁,江苏姜堰人)进入贵阳市南明区文昌南路亨特国际城市广场,未佩戴防护口罩,此前贵州省在全国范围内以新型冠状病毒形式开展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级应对工作。亨特国际城市广场的工作人员在发现陆没有戴口罩时给了她建议,并给了她一个口罩,让她戴上。鲁拒绝戴面具,强行进入亨特国际城市广场。在广场工作人员劝阻陆的过程中,陆大吵大闹,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导致亨特国际城市广场人群聚集,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2020年2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南明市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者陆某处以8天的行政拘留处罚。2月1日,罪犯卢被警方带至派出所调查后,我局立即通知社区医院医务人员到派出所对其进行体温测量等检查。2月2日,我局带违法者陆某到医院进行体温检测及相关检查。未发现陆某有发热、感冒、咳嗽等症状。南明公安温馨提示:目前疫情由大家负责。公众应该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在公共场所自觉佩戴口罩,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管理和劝说。公安机关将依法坚决打击侮辱工作人员、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妨碍工作、生产、经营、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
(4)非法拦截、强行登上或者强行登上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5)扰乱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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