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公安局
关于加强疫情期间流动人口管理的通知
为全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的传播和蔓延,根据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反应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党委、政府、公安机关加强疫情防控应对高峰重现的一系列安排和要求,进一步加强了我县流动人口管理。特别注意事项如下:
1。凡外来流动人口来我县居住,应主动向辖区派出所报告和登记,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疫、消毒等防疫控制工作。
2、所有将房屋出租给非县户籍人员的出租业主和房屋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村、居委会和区派出所报告和登记出租房屋中流动人口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招聘、聘用非县户籍人员就业的单位,要及时向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申报登记;在聘用期间,应严格落实企业的主要责任,每天对员工体温进行监测,对疑似感染人员应及时向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报告。
3。流动人口不主动到所辖派出所报案登记,出租房屋所有人、房屋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不报案、瞒报或者不报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条例》、《河北省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对居住在我县的
流动人口应进行隔离,按照《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主动配合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入户隔离、集中隔离、医学隔离隔离期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擅自离开隔离治疗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5、广大人民群众发现疫区来我县的人员,凡去疫区返回我县的人员和与上述人员密切接触,未按要求登记报告的,请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报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怀来县公安局
2年2月7日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