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正处于预防和控制新皇冠肺炎疫情的关键阶段。与此同时,在“四个下午”(假期后、下班后、复工后和放学后)之后,进入了“双退”(退货和返工)的高峰期。人员流动的增加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特别是少数有在重点疫区生活、旅游和密切接触确诊病例史的人员,拒绝遵守有关疫情防控规定,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造成病毒传播风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为了维护正常的疫情防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全面打赢疫情防控战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联合防控机制的通知》、《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太原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疫情防控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现公布如下:
1、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 应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和新皇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和命令,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乡镇(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等部门采取的相关登记调查、检查、样本采集、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申报和登记个人信息、报告病情、暂住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信息,不得延误、漏报、瞒报或谎报
2、凡居住在我市的流动人口,要主动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户籍公安机关应联合村(居)委会、社区等部门,主动加强对辖区内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控制
3、出租业主、物业中介、就业单位等要配合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工作,按照“谁租房、谁负责”、“谁工作、谁负责”、“谁入住、谁负责”的原则,对居住在出租房屋的业主、出租中介、产权人负责督促申报;流动人口不自愿申报户口而被单位录用的,由单位负责督促申报;投靠亲友的,由投靠亲友的户主负责监督申报。发现来自湖北和浙江、河南、山东等重点疫区的历史遗留人员,要同时向区派出所、社区和当地卫生部门报告;流动人口未主动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户籍,出租业主、产权人、中介人、用工单位、避难户主未落实监督举报责任,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4、已确诊为新冠状肺炎的患者、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新发冠状病毒肺炎疑似患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发冠状病毒传播,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故意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或未配合新诊断肺炎的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等在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中,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造成严重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广大群众发现流动人口,特别是从重点疫区来我市的流动人口,从重点疫区返回我市的流动人口,以及与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的流动人口未按要求登记和报告的,要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社区和当地卫生部门报告。
8。打击暴力伤害医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经营、散布谣言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行政,更严厉、更迅速地追究法律责任。特此通知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太原市公安局
太原市司法局
太原市卫生委员会
2年2月18日
编者:周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