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此前发布的新再融资规则对相关规则进行了重大调整。
证监会表示,自新的再融资条例出台以来,市场各方更加关注现有并购重组项目的配套融资部分如何与新的再融资条例挂钩,证监会对此也非常重视。经过认真研究,为了便于上市公司筹集配套资金,抗击疫情,恢复生产,允许上市公司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配套融资部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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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已经获得行政许可批准但尚未实施配套融资的并购。
1是上市公司可以调整已发行股票的价格、拟发行对象的数量、股票的锁定期、已发行股票的规模等。重新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程序后的配套融资部分。
2是因为我们协会的批准文件规定了配套融资总额的上限,上市公司不允许增加配套融资总额。
3是暂停计算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且没有必要在变更配套融资方案后更换行政许可。
已发布重组方案但尚未获得批准文件的并购
1调整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票价格、发行对象数量、股票锁定期、发行股票规模等。在匹配的融资计划中。董事会重新召集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需要重新确定将要发行的股票的资产购买部分的定价基准日期。
2将配套融资方案中定价基准日的确定方法变更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首日之一。发行对象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在董事会决议前得到充分确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必须重新履行。必须重新确定已发行股票的资产购买部分的定价基准日期
3拟增加补充融资,需重新执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程序。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期需要重新确定。
。涉及定向可转换债券的配套融资,应遵循上述标准。
同时,中国证监会也表示将继续做好并购重组项目的沟通和服务工作。一方面,可以做好疫情的防控工作,另一方面,可以加快审计进度,提高审计效率,确保持续接受审计,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