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工作应_疫情期间工作支付、劳动合同解除等11条高院指导意见(很详细)| 劳动法库

疫情期间工作应

全省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为全面贯彻中央、省、最高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防控新皇冠肺炎疫情的部署和要求,维护经济运行稳定和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为了依法妥善审理与疫情有关的民事案件,人民第一法院经过专门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和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原则,形成了《关于审理新皇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案件的法官会议纪要》现印发给你们,供试用时参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附件为

:《新冠肺炎相关民事案件审判法官会议纪要》

《新冠病毒肺炎流行相关民事案件审判法官会议纪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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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3月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199(劳动争议部分)

299与审理涉及疫情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的问题

会议讨论认为,由于疫情的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审理涉及疫情的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充分发挥源头控制相关机制在保护企业、就业和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在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过程中复工和复产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及相关人员相关安全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11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中劳动关系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电〔2020〕5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中劳动关系的通知》([人社函〔2020〕46号)等文件中做了规定。 努力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诚信协商、共担责任、共度难关,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双方利益。

1。关于疫情期间工资支付的一般标准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2月3日(星期一)开始正常工作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市人民社会保障函〔2020〕4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从2020年2月3日起,在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因防疫、控制等原因停止工作或生产,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予支持。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提供的劳动和重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当予以支持,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不提供劳动,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

2。关于春节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工资支付标准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规定,春节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均为休息日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因防疫工作不能休假且未安排补假的职工,应支持其在春节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2020年1月24日、1月28日、1月29日、1月30日、1月31日、2月1日和2月2日)期间,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

3。关于春节法定休假日工资支付标准问题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春节法定休假日(1月25日至27日)期间,因防疫原因不能休假且未安排补假的职工,如主张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的,应予支持。

4。对于因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不能工作的工人的工资支付标准,

名新诊断肺炎的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接受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和《应急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接受强制性规定是他们的法律义务。因上述原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20年[第8号文件、2020年[第5号文件、2020年[第46号文件)等文件的要求给予支持。),但职工因上述原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5。关于隔离治疗期间和隔离期结束后仍需休息的新诊断冠状肺炎患者的工资支付标准问题,新诊断冠状肺炎的工作人员在隔离治疗期结束后和隔离期结束后需要休息。根据原劳动部《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年限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医疗年限为医疗年限,自诊断之日起计算职工在医疗期间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和其他医疗费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6。关于新诊断肺炎患者和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新诊断肺炎感染者或因新诊断肺炎死亡的职工,由工伤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及其近亲属依法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予以支持。职工及其近亲属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未被工伤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不予支持。但是,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在医疗期内主张享有相关合法权益的职工应当予以支持。

7。关于在政府要求的自我隔离期间按工资标准支付工人工资的问题,

名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和不受政府实施的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影响的工人应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进行自我隔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工作或者带薪休假的,劳动者可以支持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或者双方重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8。关于因客观原因不能上班的非隔离工人的工资标准问题

在雇主返回工作岗位后,非新诊断肺炎患者和非隔离工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上班,如当地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不能远程工作。要求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获得工资的工人应该得到支持。劳动者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劳动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9。关于防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劳动关系的问题?

虽然劳动法律关系有其特殊的社会属性,但《民法通则》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和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仍然适用于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和终止。根据上述规定,并基于劳动合同的个人特殊性,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无法与用人单位协商,则劳动合同应自动延长至隔离治疗期、隔离治疗期、隔离观察期和政府隔离期,此时受感染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其他工人正在接受隔离治疗,以及隔离治疗期、隔离治疗期和医疗观察期内政府隔离等其他紧急措施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支持在上述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

10。关于劳动者不受隔离措施影响的客观原因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条款,是过失解除条款,一般前提是劳动者有严重过失。用人单位复工后,未受隔离等强制措施影响的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因防疫、控制等客观原因不能上岗,且无严重主观过错,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无证据证明因疫情、防疫等客观原因不能上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审慎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否已经满足。

11。关于用人单位因疫情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解除,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虽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企业灵活工作安排的通知》规定企业可以自行决定何时复工, 在实践中,许多企业由于防疫需要或原材料短缺、劳动保障条件等因素,未能及时安排大量员工复工或尚未安排复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述规定的前提是雇主犯了严重的主观错误。用人单位因疫情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辩和《民法通则》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形。用人单位免责事由成立,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合同的提议,并应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要求雇主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人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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