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2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市场监管总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支持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的指导意见》(石国朱坚[〔2020〕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解释了《指导意见》的具体实施情况。《指导意见》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研究制定扶持个体工商户的政策,确保就业。个体企业在繁荣市场经济和扩大社会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中国有8331.3万注册个体工商户,就业人口超过2亿。受疫情影响,个体工商户恢复工作和正常经营受到很大影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新皇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安排,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指导意见》。2月25日,《指导意见》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月28日,该文件正式发布《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指导意见》根据市场化和法治的原则,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支持措施: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恢复生产和工作;降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成本;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增加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
199地区如何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恢复生产和工作?1是促进工作和生产有秩序地恢复习近平总书记在2月23日的重要讲话中,深刻分析了当前疫情形势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对各级实施准确恢复工作和再生产进行了部署并提出了要求,为各地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提供了重要指导。各地要严格落实不同地区、不同等级准确复工生产的要求,推动个体工商户按不同形式、不同形式有序复工生产。对于批发零售、餐饮、住宅服务、交通运输等关系到个体工商户群众基本生活的实体,要结合当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解除复工和再生产禁令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涉及人员聚集的行业应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确定复工和分娩时间。需要强调的是,符合各地复工复产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不经批准,按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2是保证各地就业和物流的需要受疫情影响,人员未完全恢复工作,快递、物流能力未完全恢复等因素制约了个体企业恢复工作和生产。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合防控机制发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复工、再生产防控措施指引》,确保符合复工、再生产和防疫安全标准的人员及时上岗,努力保障复工、再生产企业日常防护用品需求。应采取措施尽快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恢复生产,稳定快递终端网点,确保物流畅通。在防控疫情的基础上,突破人流和物流的封锁点,放开货运物流的限制,确保员工能够返回,原料能够供应,产品能够交付。要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作用,为网上和网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食品经营者,提供联系供求的信息资源服务。
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贷款到期难以偿还。贷款可以延期吗?我可以申请低息贷款吗?
《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还款困难、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应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要盲目撤贷、断贷或压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3000亿元低息贷款,有针对性地支持个体工商户
根据贷款规模,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将增加再融资和再贴现额度5000亿元,主要用于中小银行增加对中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上半年,大型国有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同比增长不低于30%政策性银行将以优惠利率向民营、小微企业增加3500亿元的专项信贷额度。在上述各类银行机构增加的信贷投资中,个人业务投资规模预计不低于3000亿元。
从贷款成本角度看,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将支农小额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5%6月底前,新的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加50个基点的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将发放给当地法人银行。鼓励和引导全国性商业银行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努力使小微贷款利率比上年大幅降低上述支持措施将显著降低个体企业的融资成本。
199的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分阶段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一些个体工商户由单位投保,而另一些则作为个人投保。他们能享受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待遇吗?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阶段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与中小型微型企业一样,这些个体工商户从2020年2月起将在不超过5个月的时间内免交单位缴费。雇主应继续扣发雇员的个人缴款,以确保雇员的社会保险权利不受影响。如果生产经营受到疫情影响有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参照当地企业的办法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缴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现行规定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其中,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可以在本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并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度、按年等方式缴费;如果你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你可以选择自己的支付等级和支付年份。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不能按时办理保险登记、缴费等业务的,可以在疫情结束后重新提交,不影响被保险人的个人权益记录,也不影响其退休后的福利待遇。
个体工商户返岗后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从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免征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3%降至1%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型增值税纳税人,涵盖大量个体企业。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月6日发布的《关于支持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从事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和为居民提供必要生活资料快递服务的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正与相关部门合作,尽快出台具体文件,明确对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免征增值税的具体措施,确保上述政策及时落实。
如何在疫情期间降低个体企业的租金成本压力?
对于出租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资产的个体工商户、政府设立的商业园区、孵化器、商品交易市场、商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营业场所,《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减免租金。对于其他经营场所或摊位的租户,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关优惠、激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对租户进行减租。
同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授权地方政府对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大型商业建筑、商场、市场、工业园区等在疫情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出租人,当年确实难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以申请减免。
个别企业在电价和气价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指导意见》明确保证个体企业用电供应2020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无力全额支付电费和煤气费的个体工商户将受到"不停息拖欠"措施的约束。商贸流通、餐饮餐饮、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其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发展改革委《关于分阶段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和《关于分阶段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的有关政策执行
《指导意见》对促进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有哪些配套措施?
《指导意见》提出,要全面推进个体工商户网上登记服务,做好营业执照登记和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深化商业体制改革,提高“互联网+”服务水平,简化个体商户注册流程。同时,很明显,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将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可以在网上轻松处理年度报告。
《指导意见》建议进一步发布商务网站资源各地要提高灵活管理和精细服务水平,兼顾城市综合管理的实际需要和个体工商户整体创业就业的实际需要,按照便利市场准入、有效保障经济秩序的原则,尽快建立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及时公布禁止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的区域和限制条件清单,允许负面清单以外的区域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进一步降低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的制度成本。
《指导意见》提出依法豁免个体经营者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生活必需品的个体经营者和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不需要依法许可的方便劳动活动的个人,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个体经营者,各地要进一步扩大活动场所和时间范围,拓宽个体经营者的就业渠道。
《指导意见》中关于加强对个体工商户服务的具体措施是什么?
《指导意见》提出,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通过维权、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扶贫帮困、公益活动等措施,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和解决问题。
《指导意见》提出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放宽个人业务准入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网上运营帮助个体企业使用移动支付和应用软件等服务,拓展新的运营模式同时,充分发挥平台机构的信用信息优势,联合网上银行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定期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地方政府可以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财政支持,具有良好的援助效果
相关环节:财政部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支持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