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2月2日,国家健康保险局和国家卫生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新皇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卫生保健服务》
《意见》明确规定,根据合格的互联网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在线随访服务的规定,各地区均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网上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开具网上电子处方,可在网下以多种方式灵活调配,参保人员可享受医疗保险支付待遇。医疗保险部门加强了与互联网医疗机构等的合作。医疗费用和医疗费用直接在网上结算。被保险人只需要支付部分费用,就像他们在真正的医院刷卡购买药品一样。
为了防止虚拟医疗服务等违规行为的发生,意见还要求实施网上实名医疗和处方审核等措施,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生委,将抓紧指导和及时总结各地的做法,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加”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的医疗购买服务,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委员会: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医和购药,降低人群聚集和聚集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卫生”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年第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疫情期间开展“互联网+医疗卫生”医疗保险服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符合条件的“网上加”医疗服务费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网上医院或开展网上诊疗活动的定点医疗保障机构,在自愿基础上与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按照《国家医疗安全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疗保健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办〔2019〕47号)执行相关价格和支付政策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随访服务,按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的价格和支付政策结算。2、鼓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药品采购服务
实行“长处方”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积极推进城乡居民高血压和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参保人员可以根据指定医疗机构在线开具的处方,在自己的医疗机构或指定零售药店开具处方。我们将探索在指定零售药店推广直接结算药房处方的方法。个人和医疗保险基金将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医疗保险政策和标准分别结算,帮助预防和控制疫情。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在确保患者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创新配送方式,降低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的风险
3。完善经办服务
经办区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与提供“网上加”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时,应明确包括“网上加”医疗服务范围、条件、收费结算标准、支付方式、总额指标管理、医疗行为监管、处方审核标准等内容。对于医疗保险的支付,原则上实行线上和线下医疗服务的统一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密切配合,做好对接工作,满足“网上加”医疗服务、网上处方药等网上医疗保险结算的要求
4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
利用医疗保险电子证书实现无卡网上医疗保险服务早期已经开通健康保险并实施电子证书网上健康保险服务的省份将继续做好推广应用工作。未开通医疗保险的电子凭证省份,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电子凭证医疗保险综合推广应用的通知》(医保办[〔2020〕10号)开展工作;尚未开放的省份暂时不具备开放条件,以保持现有信息系统的稳定性,避免重复建设和分散建设。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相关数据的网络安全工作,防止数据泄露
五、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管
根据“网上加”医疗服务的特点,实施网上实名制医疗服务,支持建立网上处方审核制度、医疗服务行为监管机制,确保诊疗、用药的合理性,防止虚假医疗服务,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妥善保管电子病历、网上电子处方、药品采购记录等患者信息,实现诊疗、处方、交易和配送全过程追溯,监控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全过程,满足患者对检查结果、诊疗计划、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进行网上查询和检查的需求。
6。为保证
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应做好“互联网加”医疗服务政策的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提供必要的电话和在线咨询服务,及时为群众解答相关问题要做好疫情系统上线期间,完善申请、情况报告、评估和总结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并逐步向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地区推广,更好地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